关于人身保险公司定期报送产品总结报告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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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寿险〔2010〕360号|2010-04-08发布|2010-04-08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寿险〔2010〕360号
一、报告形式
报告分季报、年报两种形式。季报,以填报公司本年度以来产品有关数据为主,并对产品经营情况做简要分析。年报,填报上一年度公司在售产品明细、总体经营情况等数据,并对上一年度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情况做全面回顾。
二、报告内容
(一)季报
1、季度产品总体经营情况分析:
(1)季度产品总体经营情况统计表(附件1);
(2)下一季度产品开发计划,包括公司下一季度拟开发产品数量、类型、特点和销售渠道等。
2、季度主要在售产品情况分析:
(1)季度主要产品明细表(附件2)。此处主要产品是指,本年度以来各个渠道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最高的前三个产品;
(2)季度产品定价合理性报告。各公司应对个人代理渠道、银行代理渠道、公司直销渠道本年度以来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最高,且保险期间在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前三个产品进行定价合理性分析,列举产品定价采用的所有参数假设以及利润测试采用的所有参数假设,并按不同情形对上述有关产品进行利润测试(附件3);
3、保险公司本季度新发生因产品条款描述和理解引发的主要诉讼案例分析报告;
4、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有关产品的其他情况;
5、产品总结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和excel格式)。
(二)年报
1、年度在售产品清单表(附件4);
2、年度产品总体经营情况统计表:
(1)年度产品总体经营情况统计表(附件1);
(2)下一年度产品开发计划,包括公司下一年度产品开发策略,拟开发产品数量、类型、特点和销售渠道等。
3、年度主要在售产品情况分析:
(1)年度主要产品明细表(附件2)。此处主要产品是指,年度各个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最高的前三个产品;
(2)年度产品定价合理性报告。各公司应对个人代理渠道、银行代理渠道、公司直销渠道年度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最高,且保险期间在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前三个产品进行定价合理性分析,列举产品定价采用的所有参数假设以及利润测试采用的所有参数假设,并按不同情形对上述有关产品进行利润测试(附件3),总精算师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4、保险公司年度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低于100万,且累计销售件数低于5000件的在售产品数量、名称、原保险保费收入较低原因及下一步产品管理计划;
5、保险公司年度产品结构对偿付能力影响的分析报告,总精算师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6、保险公司年度产品经营策略回顾报告;
7、保险公司年度新发生因产品条款描述和理解引发的诉讼案件统计表(附件5)及主要案例分析报告,法律责任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8、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有关产品的其他情况;
9、产品总结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和excel格式)。
三、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在每一、二、三季度结束后,于次月15日前向我会报送季报,第四季度结束后,于次年3月1日前向我会报送年报。
请各公司将季报、年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会。另请各公司确定一名数据报送联系人,并将联系方式报至我会。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各人身保险公司不再按照中国保监会200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第五条要求报送产品总结材料。
联系人:臧萌、张遥
联系方式:010
传真:010
附件:1、××季度(年度)产品总体经营情况统计表;2、××季度(年度)主要产品明细表;3、××季度(年度)主要产品利润测试情况表;4、××年度在售产品清单表;5、××年度新发生因产品条款描述和理解引发的诉讼案件统计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八日
1、××季度(年度)产品总体经营情况统计表;2、××季度(年度)主要产品明细表;3、××季度(年度)主要产品利润测试情况表;4、××年度在售产品清单表;5、××年度新发生因产品条款描述和理解引发的诉讼案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