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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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办〔2010〕497号|2010-05-06发布|2010-05-06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办〔2010〕497号
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建立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机关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建立及人员配备、责任落实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新闻发布、年度报告、监督考核和社会评议等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或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是否及时编制和更新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公开的内容是否经过保密审查;应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是否依法征求。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或者是其他适当形式公开;是否发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对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按照不同情况办理。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有无违法收费情况;对应当减免的费用是否给予减免;有无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办公厅与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评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抽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抽查随机进行,每年年初考核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办公厅制定考核方案和指标体系,经会领导审定后,由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二)考核小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派出机构进行抽查。
(三)考核小组根据指标体系进行年度考核。
(四)考核小组根据年度考核和抽查结果,结合被考核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情况,提出综合考核意见。
第八条
在开展考核的同时,也可以采取召开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开展网上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社会评议。
第九条
对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进行分级评价。对考核成绩优秀的,进行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