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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上报流程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函〔2010〕195号|2010-05-12发布|2010-05-12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厅函〔2010〕195号

一、上报流程调整情况
从2010年7月1日起,系统的“管理数据分析”模块上报流程由各省公司上报、总公司审验的原有模式,调整为统一由保险总公司为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填报数据的模式,上报数据的项目和内容不变。
保险总公司用户可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页面,并在指定位置录入数据;系统提供随时录入随时保存的功能。数据录入完毕后,保险总公司用户可以选择数据保存,也可以选择数据提交。数据一旦提交后,保险总公司用户无法自行修改。如需修改,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修改申请。具体操作流程可参阅保险总公司用户手册(可在系统首页自行下载)。
二、数据报送时间
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报送上季度的业务数据。如超出报送期,保险总公司用户将无法进行报送。
三、数据校验与修改
数据提交后,保监会将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查。如发现数据存在虚报、漏报、错报等问题,可进行上报数据打回操作。数据打回后,保险总公司用户方可修改,打回的数据不参与汇总功能和统计功能。
四、用户权限调整情况
(一)总公司用户增加数据上报、修改权限;
(二)分公司用户权限调整为可以查询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数据情况。
系统其它用户权限不变。
系统数据上报新流程将于2010年6月1日起试运行,7月1日正式启用。请各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上报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填报数据,并于5月31日前,将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中介部。对不及时填报,或虚报、漏报、错报数据的保险公司及有关负责人,保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章进行通报和处罚。
保监会联系人:党喆
联系电话:010
传真电话:010
电子邮箱:zhe_dang@circ.gov.cn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
电子邮箱:iir@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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