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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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6〕35号|2006-04-04发布|2006-04-04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6〕35号
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通过。《规划纲要》对保险业发展的阐述,是历次国家五年规划中内容最丰富、定位最明确、政策指导性最强的一次,对我国保险业未来五年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要密切联系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认真组织学习《规划纲要》,特别是要深刻领会直接涉及保险业发展的有关内容(摘录附后),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制定和实施本单位、本地区规划的根本指针。
二、各保监局要根据《规划纲要》直接涉及保险业发展的有关内容,结合当地保险业规划编制情况,做好向当地政府的汇报工作,进一步争取地方政府对保险业的重视和支持,促进地方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也即将颁布,届时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要根据《规划纲要》的精神和《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内容,迅速着手制定或修改完善本单位、本地区的发展战略规划。要通过规划,切实提出本单位、本地区今后五年保险业发展的思路、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四、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要做好《规划纲要》的宣传工作。按照《规划纲要》直接涉及保险业发展的有关内容,采取各种方式,扩大保险宣传,进一步创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宣传,努力形成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心、支持保险业发展的新局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直接涉及保险业发展的有关内容
二○○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直接涉及保险业发展的有关内容
一、第二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第六章的第四节“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中提到,“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第四篇“加快发展服务业”第十六章的第三节“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中提到,“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发展养老、医疗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发展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发展网上保险等新的服务方式”。
三、第四篇“加快发展服务业”第十七章的第二节“发展房地产业”中提到,“规范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和保险”。
四、第八篇“深化体制改革”第三十三章的第一节“深化金融企业改革”提到,“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第三节“健全金融调控机制”提到,“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第四节“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到,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加强风险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约束,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
五、第九篇“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第三十五章的第三节“发展服务贸易”中提到,“扩大工程承包、设计咨询、技术转让、金融保险、国际运输、教育培训、信息技术、民族文化等服务贸易出口”。
六、第十篇“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第三十九章的第三节“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提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