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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办发〔2008〕274号|2008-11-06发布|2008-11-06实施|现行有效
银监办发〔2008〕274号

一、商业银行应对已签定和拟签定合作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停止或拒绝与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合作。
二、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基金和保险产品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禁止违规销售承诺保本产品。
三、商业银行应禁止将基金和保险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银行营销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基金和保险产品,禁止非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在银行网点营销基金和保险产品。
四、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代理销售业务相关记录。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明确告知客户代销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要求客户书面确认所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应与产品设计机构进行沟通或投诉。
五、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相关产品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当客户需要与产品发行者联系时,商业银行应协助客户与相关机构进行联系。
六、商业银行应设置并向客户告知相关业务的投诉电话,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基金或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及时、主动与设计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亦应遵照本通知中的各项要求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提出必要的监管要求。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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