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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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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9〕24号|2009-02-28发布|2009-02-28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09〕24号

保监发〔2009〕24号
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
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
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制定实施细则,对保险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贯彻本准则。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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