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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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0〕7号|2010-01-25发布|2010-01-25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10〕7号
保监发〔2010〕7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做好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
问:保险公司财务报告执行新的准备金计量原则之后,偿付能力报告中保险合同负债的评估适用何种标准
答: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保险合同负债继续适用保监会制定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非保险合同负债适用会计准则。
问: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是否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
答: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在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应遵循保监会发布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问: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再保险合同是否也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答:2009年4月,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对再保险合同提出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并要求于2010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鉴于财政部要求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执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保监会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提前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
问:保险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对混合保险合同进行分拆核算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列报应做哪些调整
答:与投资连结保险相关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损益的核算应当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根据财务报表自行调整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有关项目口径和勾稽关系。特别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综合收益表中12.1项“减:投连险投资帐户投资收益”不需再填列数据。
中国保监会将适时启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的修订工作。
问:分拆后的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负债应遵循何种计量原则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反映
答:分拆后的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对应的负债应遵循与财务报告一致的计量原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中保户储金的定义修改为:保户储金,指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险合同到期时必须返还的资金及相应的投资回报,以及分拆后的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对应的负债。分拆后的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对应的负债计入保户储金。
问: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最低资本评估标准有何调整
答: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险合同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保险风险部分,按照《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89号)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最低资本。
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评估标准如下: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4%,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1%,其他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4%。其中,期末负债是指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确定的负债。
保险公司应当自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按照本问题解答附件规定的最低资本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问: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在新旧政策转换期如何衔接过渡
答:为了保持寿险公司有关监管报告的前后衔接和监管信息的平稳过渡,寿险公司在按照新会计政策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编报偿付能力报告之外,还需要同时按照新会计政策施行前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编制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备考报告)、2010年各季度及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备考报告)。
附件:最低资本表
最低资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