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持续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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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0〕17号|2010-02-05发布|2010-02-05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发〔2010〕17号
一、保监会主要负责对代表机构持续监管工作的宏观控制,包括政策制定、总体方案规划,情况汇总分析等;派出机构配合进行本辖区内的代表机构持续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相关法规要求的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的施行,辖区内监管情况总结分析等。
二、派出机构应指定相关处室具体负责辖区内代表机构持续监管工作,并指定专门联系人负责与保监会的具体联系工作。
三、派出机构应结合辖区内代表机构具体情况,在年初制定年度代表机构持续监管方案,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保监会。
四、派出机构应根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辖区内代表机构组织年度常规检查,并可对代表机构组织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代表机构变更事项的手续是否完备;
(二)各项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任用或者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四)代表机构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检查完成后,应就检查情况和监管评价意见形成专项报告报保监会。
五、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代表机构的以下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一)代表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人数是否超过3人;
(二)代表机构是否具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为专职;
(四)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是否存在在2个以上代表。
机构中任职或在中国境内经营性机构中任职情况;
(五)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是否常驻代表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常驻时间每年累计是否少于240日。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离开代表机构的时间每次是否连续超过30日;离开代表机构连续超过14日的,是否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向派出机构进行书面报告;
(六)代表机构是否存在拖欠提交公司年报或代表机构工作报告情况;工作报告填写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真实、详尽;
(七)其他需要关注的情况。
六、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存在以下情况的代表机构予以重点关注:
(一)所属境外保险机构母国经济金融局势出现动荡的;
(二)所属境外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出现异动的或境外保险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主管当局对其实施重大监管措施的;
(三)所属境外保险机构其他驻华代表机构出现违规情况的;
(四)以往曾有违规记录的;
(五)有关线索表明具有违规嫌疑的;
(六)未进行联络、沟通和调研等正常活动或活动不积极的;
(七)代表机构人员数量较多的;
(八)代表机构人员变动情况异常的(包括频繁变动、变动人数大、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总代表或首席代表非正常辞职或离职等);
(九)与保监局缺乏联系,代表机构活动透明度较差的;
(十)存在其他需重点关注情况的。
七、对于通过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渠道获得的代表机构涉嫌违规案件,派出机构可视案件情况直接开展调查或报保监会调查。下列案件应报保监会调查:
(一)案件可能涉及其他监管辖区,需要全面协调部署的;
(二)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危害较大,代表机构可能被取缔或撤销,或代表机构可能被罚款50万元以上,或首席代表可能被责令撤换的;
(三)涉案代表机构曾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应报保监会调查的。
直接开展调查的,派出机构应在掌握有关情况并搜集相应证据后,形成专项报告报保监会。
八、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各代表机构的工作进行了解并视情况予以指导。
代表机构的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每年度应到所在地派出机构汇报工作至少一次。派出机构应对汇报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
九、派出机构可视情况对辖区内代表机构的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组织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内容的考核。
十、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对辖区内代表机构的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进行监管谈话,提示风险,并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十一、辖区内代表机构数量较多的派出机构可组织辖区内代表机构进行座谈、培训等活动。
十二、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根据保监会依法授权,可对辖区内的违规代表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完成后,派出机构应及时将处罚情况向保监会报告。
十三、派出机构应就辖区内代表机构持续监管情况形成代表机构监管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保监会。
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代表机构基本情况;
(二)本年度辖区内代表机构新增、变更和撤销情况;
(三)本年度针对辖区内代表机构进行检查情况;
(四)本年度针对辖区内代表机构进行的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五)本年度对辖区内代表机构的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进行考核情况;
(六)本年度组织辖区内代表机构进行座谈、培训等活动情况;
(七)本年度辖区内代表机构的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到派出机构汇报工作情况;
(八)本年度派出机构调查代表机构违规案件情况;
(九)其他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