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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发〔2010〕106号|2010-12-23发布|2010-12-23实施|现行有效
监发〔2010〕10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保险市场秩序正在逐步好转。但也要看到,保险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仍然不容忽视。一些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获得更多交易机会,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理赔、虚列费用、截留保费等方式套取费用,设立“小金库”,账外暗中给予对方不当利益;一些单位和个人不具备合法的保险中介资质,却收取手续费或者其他费用;一些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在经办交强险、农业保险、学平险、补充医疗险等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利用垄断资源、行政权力,索取或者收受回扣、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利用统括保单、大型商业保险、团体业务或者政府招标的方式,索要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金融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败坏保险业行业风气和社会道德,而且严重影响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形象。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惩治腐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坚决遏制和纠正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
二、扎实抓好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工作
加大保险业市场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交易行为。要创新监管方法,强化监管手段,切实提高市场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要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坚持开展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合规经营。对其不正当交易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不具备合法保险中介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打击,对一些单位或个人索要保险合同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对涉嫌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的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
严厉惩处保险领域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活动。要严肃惩处车险、团险、大型商业保险和银邮代理业务等领域的行贿受贿行为。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部门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利用保险业从事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要完善商业贿赂案件报告和线索移送制度,对其中涉嫌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的其他行业的单位,及时将案件移送其主管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并向社会公众公开案件有关情况,充分发挥办案的威慑和遏制作用。要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准确把握政策,既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促进正常保险业务开展,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要深刻分析保险业商业贿赂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确定长效机制建设的目标、任务、方法和步骤。要加强诚信教育,大力倡导诚信合规的经营、公平正当的竞争和规范标准的服务。要推动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严格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严格控制失信者继续从业,切实提高行业诚信水平。
三、切实加强保险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的行为,参与主体复杂,交易方式多样,操作手段隐蔽,查处难度大,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把保险业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部署、一起抓好落实。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治理工作情况,争取工作指导。要加强政策研究,切实解决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等机关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保险领域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治理保险业商业贿赂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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