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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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资金〔2011〕284号|2011-03-09发布|2011-03-09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资金〔2011〕284号
一、
报送内容
按照《监管系统基础信息填报说明》(见附件1)、《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填报说明》(见附件2)和《监管系统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格式和要求,报送以下信息和数据:
(一)
公司治理和人员管理信息;
(二)
保险产品和证券账户信息;
(三)
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及投资信息;
(四)
交易和财务持仓等基础数据;
(五)
负债匹配、投资结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报表。
以上信息涉及机构参与人代码、市场代码及数据属性,可按系统编码与数据字典(见附件4)填列。本通知所列附件,可在监管系统信息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
报送步骤
(一)
登录监管系统
登录监管系统前,应当按照我会要求,提前做好网络链接调试工作(见附件5)。已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与我会链接的机构,可通过该线路登录监管系统,不再单独建立网络链接。
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监管系统运行的机构(见附件6),可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新参加的机构,可在2011年3月15日–4月30日期间,登录监管系统测试环境;并在2011年5月以后,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测试环境和生产环境的初始用户名称和密码相同,可向我会联系人索取,登录地址见附件5。
初次登录测试系统和生产系统后,应当及时修改密码,并按照《监管系统用户手册》(见附件7)的要求,规范操作使用方法,及时完成保险产品、资产委托关系和上报报表范围设置等工作。
(二)
准备数据
严格按照填报要求,在本地完成数据报送校验和组织,并打包生成压缩文件。
(三)
报送数据
先登录监管系统,再将报送数据压缩文件,通过Web页面导入监管系统;或以在线填写方式提交报送(见附件7)。
三、
报送期限
(一)
基础信息
已参加机构,没有完整填报公司治理、人员管理、保险产品、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及投资等基础信息的,应当及时补齐。新参加机构,应当在2011年3月22日前,完成以上基础信息报送工作。所有机构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二)
报表和基础数据
已参加机构,应在每月开始报送后8个工作日内和20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上月报表和基础数据。新参加机构,应在2011年3月和4月开始报送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上报上月报表和基础数据,并从2011年5月起,与已参加机构按照相同时间报送报表和基础数据。2010年全年和2011年1月的报表和基础数据,应当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填报。
四、
工作要求
(一)
要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投资决策、投资交易、风险控制、估值核算和绩效考核等流程,建立统一数据平台,实现前中后台信息系统一体化,确保与监管系统有效对接。
(二)
要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数据填报工作,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和完整,不得发生漏报、迟报、错报、虚报、拒报数据等问题。
(三)
要提供联系人姓名与通讯方式(电话、电子邮件),及时与我会联系,妥善处理填报遇到的问题。
(四)
要加强与托管银行的沟通,做好投资资产分类与数据核对工作。
(五)
按本通知要求,从2011年3月1日起,停止报送原有的《保险资金投资监测表》和《保险公司基金投资月报表》,切实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
张燕
宋娜
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王晓鹏
软件开发人员
张廓
全立
附件:
1、
《监管系统基础信息填报说明》
2、
《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填报说明》
3、
《监管系统报表填报说明》
4、
《系统编码与数据字典》
5、
《监管系统网络连接方案》
6、
《已参加试运行机构名单》
7、
《监管系统用户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