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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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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会字〔1993〕39号|1993-06-25发布|1993-06-25实施|现行有效
财会字〔1993〕39号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仍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新制度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1993年7月份的月初余额。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3年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当作为1993年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1993年7月份的有关帐内,1993年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原采用收付记帐法的金融企业,可推迟至1994年元月1日起,改为借贷记帐法。由于各金融保险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做法很不统一,因此,本办法只对金融保险企业有共性的会计帐目进行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具体业务方面的会计帐目调整,如存贷款业务的会计科目调整等,由各企业根据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对照各自现行的会计制度自行规定调整办法。
二、帐目调整
1.“固定基金”(或“固定资产基金”)、“信贷基金”(或“信托基金”、“股金”、“经营基金”、“总准备金”等)、“更新改造基金”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信贷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将“固定基金”、“信贷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信贷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信用社的“股金”科目、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基金”科目和证券公司的“经营基金”科目等也应转入“实收资本”科目,调帐时,借记“股金”或“信托基金”、“经营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保险企业的新制度中设置了“总准备金”科目,但与原制度中的“总准备金”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同,原制度中“总准备金”科目的余额应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总准备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利润留成基金“(或”专用基金“)、”减免税基金“、”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利润留成基金”(或“专用基金”)、“减免税基金”、“公益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奖“利润留成基金”(或“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业务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及“减免税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交通银行“减免税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将“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将“大修理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提费用”科目。信用社的“公益金”科目中“福利基金”和“劳动分红基金”明细科目应分别转入“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业务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等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先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信贷基金“(或”股金“、”信托基金“、”总准备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互对冲;大修理基金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转入”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中“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内容与原投资内容有变化。原金融企业中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证券“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自“有价证券”科目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自“投资”科目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其他的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以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利润留成基金”(或“专用基金”的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结转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投资”科目;原投资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投资”科目。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投资帐户中的长期投资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以接受投资企业1992年的决算报表数字为调整的依据。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的“银行存款”科目,银行业总务部门在本行开户存入的款项其余额记入“银行存款”科目中;非银行金融企业的“银行存款”科目与原会计核算内容上没有变化。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5.“暂付款项”科目
新会计制度中银行业的会计科目中取消了“暂付款项”科目,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新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将“暂付款项”科目的余额结转“其他应收款”科目。
6.“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待摊费用”科目,原设置“待摊费用”科目的企业,其“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一次计入成本;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一次计入成本;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调帐时,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7.“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占款”)科目
由于固定资产的标准作了调整,按照新规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以及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作为固定资产。由于新老制度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金融企业新制度中没有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在调帐时,在用低值易耗品不通过“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对于数额不大,可一次性计入成本,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占款”)科目。对于数额较大,需要分年摊入成本的,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占款”)科目。保险企业设置了“低值易耗品”科目。在调帐时,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由于改变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而使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8.“固定资产折省笨颇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固定资产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固定资产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9.“暂收款项”科目
新制度中取消了“暂收款项”科目,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新科目在核算内容上比原科目有所增加。调帐时,将“暂收款项”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10.“预交所得税”科目
新会计制度中取消了“预交所得税”科目,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调帐时,将“预交所得税”科目的余额结转到“应交税金”科目中,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预交所得税”科目。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金”项目如为红字,反映企业预交的所得税。
11.“预交利润”科目
新会计制度中取消了“预交利润”科目,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调帐时,将“预交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到“应付利润”科目中,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预交利润”科目。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应付利润”项目如为红字,反映企业预付的利润。
12.“应收利息”或“应收帐款”科目
新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银行业设置了“应收利息”科目,对金融性公司设置了“应收帐款”科目。企业原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利息收入和租赁收益等应收帐款的,1993年7月1日前发生的应收利息和应收租赁收益等应收帐款,仍采用原核算办法。实际收到时,再作营业收入入帐。1993年7月1日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和应收租赁收益等应收帐款,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
13.“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金融企业原来没有设置这个科目。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款项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坏帐准备在“坏帐准备”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
14.“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但原金融保险没有设置这个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15.“联行往来”科目
新制度中没有设置“联行往来”科目,而是按资金的往来性质设置了“存放联行款项”和“联行存放款项”科目。各行可以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16.“业务管理费”(或“业务费”和“管理费”)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业务管理费”(或“业务费”和“管理费”)科目,设置了“营业费用”科目。新制度中的“营业费用”科目核算的内容包括财务制度所规定的“业务管理费”项目的内容以及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等也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原“业务管理费”(或“业务费”和“管理费”)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但在建立新帐时,应区分“营业费用”与“其他营业支出”分别核算。企业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三、会计报表金融企业1993年7月1日执行新制度的,1993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有关数据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参照上述调帐的有关规定处理。1993年7月至12月份的“损益表”,按下列格式(格式附后)填报,1994年起,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表”格式填报。在填报1993年7月份的“损益表”时,“1—6月”栏按照原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本月(季)数”栏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填列7月至12月各月(季)度的有关数字。
四、原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金融企业,也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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