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函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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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劳社部函〔2001〕17号|2001-02-15发布|2001-02-15实施|现行有效
劳社部函〔2001〕17号
你行《关于报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养老保险费提取比例的说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行上报的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同时提出如下意见:
一、鉴于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已经移交地方管理,不再需要由农发行支付费用给农行的离退休人员。因此,由你行向农行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做法应予停止。
二、请删去第4页第7行中“伤残保健金”和第10行中“8、经总行批准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费用”。
你行应严格控制现行的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今后,如要增加统筹项目,需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同意。
三、请在第5页第一段末增加“县(市)支行负责在每月5日前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地(市)分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的内容,并删去第7页第6行中的“同期城乡储蓄存款”和第7页第7项的内容。
四、请将第8页第2行“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缴费水平由总行根据国家法规另行确定”修改为“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缴费水平根据国家法规另行制定”,同时将第8页第4、5行及第10、11页中有关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规定删去。
五、请将报告第8页中第四条第(二)款“职工从外省地方统筹范围内单位调入或调到外省地方统筹范围内单位时,基金随同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一句修改为“职工从地方统筹范围内单位调入农发行系统或由农发行系统调到地方统筹范围内单位时,职工个人帐户基金随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请删去第9页第(五)款中“职工离退休后异地安置时,其养老保险待遇按安置地区规定的计发办法执行”一句。
六、请删去实施细则中有关管理费管理、使用的规定。
七、请将第10页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中“协助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开展……”修改为“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开展……”。
八、实施细则按上述要求修改后,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具体意见已改在文中(附修改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
为适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做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要求以及《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银发(1995)214号),结合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统筹范围暂限于: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分行,县(市、区)支行以及上述机构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含各级营业部等机构)。
(二)统筹对象暂限于:列入上述范围的在册正式职工和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离退休职工(包括已明确由农业银行划入农业发展银行名册的离、退休人员,但不包括原来由农业发展银行按一定比例支付农业银行离、退休费用人员,今后农业发展银行不再支付农业银行离、退休费用)。
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统筹项目。
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的项目包括:
1、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
2、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
3、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物价补贴。
4、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地区保留津贴。
5、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
6、因公致残人员离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护理费。
7、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
(二)统筹基金的征缴和支付。
1、统筹基金提取比例由总行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2、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单位上年度正式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从“业务管理费”科目“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县(市)支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市)分行统一提取。
4、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随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县(市)支行负责在每月5日前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地(市)分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5、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地(市)分行为单位,采取“按季提取、全额上划、分月支付”的办法。
(1)按季提取:各地(市)分行在每季第一个月的5日前,根据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正式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季度工资总额基数,按规定比例提取季度养老保险基金,向省级分行统筹机构缴纳。原则上四个季度的累计提取额与年度提取额相一致,不一致时,统筹机构要在年终与财会部门进行清算,并做帐务调整。
(2)全额上划:各地(市)分行统筹机构对收缴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填报《统筹基金申报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全额上划到省级分行统筹机构。其中,单位缴纳的部分在每季第一个月的25日前上划,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在每月的25日前上划。
(3)分月支付:各地(市)分行统筹机构如需支付离退休费用时,应按月向省级分行统筹机构填报《结算表》,经审核后,下拨统筹基金。为保证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及时支付,在统筹基金拨付到位前,可向所在单位借支当月的离退休费用支付额,到规定的结算期限逐级结清。
6、地(市)分行统筹机构在第一次填报《结算表》申请拨付统筹基金时,应按照规定内容填报《离退休费用支付名册》(以下简称《名册》)。以后离退休人员有增减或国家普遍调整离退休人员费用时,应在报当月《结算表》的同时,报送增减人员《名册》或新的名册。
7、地(市)分行统筹机构必须如实填报《结算表》和《名册》,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差错,发现后应立即纠正。凡弄虚作假,少缴保险费或虚报冒领保险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其少缴的保险费或虚报冒领的保险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8、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对逾期不缴者,除令其补缴外,并从逾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金。
9、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暂限于:
(1)按统筹项目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
(2)因职工调出,按规定转移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3)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统筹基金管理。
1、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总行、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地(市)分行三级管理。
2、为确保统筹基金专款专用,统筹基金财务设在各级统筹机构。
3、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省级分行统筹机构要按规定编报统筹基金年度预、决算,分别于当年2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报总行。
4、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统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挪用。存入银行的统筹基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5、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的统筹机构按月记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台帐》,按年计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6、省级分行统筹机构对辖区内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全额上划总行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同时记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在7月30日前,下半年在决算后3月15日前。
7、为加强统筹基金的管理,由总行统一制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和基金管理办法。
三、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含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下同)。农业发展银行将根据本系统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缴费水平根据国家法规另行制定。
四、职工调动工作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和管理
(一)职工在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调动或在地方省辖统筹范围内单位调动的,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基金部分不转移。
(二)职工从地方统筹范围内单位调入农发行系统或由农发行系统调到地方统筹范围内单位时,职工个人帐户基金随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做好调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个人台帐、帐户的记载及连续计息工作(调入职工当年个人全年缴费的计息工作由接收行办理)。养老
保险关系中,“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改按调入行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职工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调入的,从本人起薪之月起缴费,并相应计入个人帐户。
(四)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数额、项目和要求:
1、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缴费部分。其中利息按截止上年底个人缴费累计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算。年中调出的职工,当年个人缴费额只转本金不计利息。
2、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算起始时间,从《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确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之日算起。
职工调动转移基金手续由所在统筹机构办理。调出行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对帐单或台帐,同时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并将《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台帐》、《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一并随个人档案转出。
(五)离退休职工异地安置及死亡后养老保险金的处理。
职工死亡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存储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可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一次性结算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并在《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注明。
五、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总行、省级分行和地(市)分行要成立养老保险统筹工作领导小组,主管行长任组长,人事教育、财务会计、稽核、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下设统筹办公室,挂靠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为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总行和省级分行统筹机构要指定一名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地(市)分行的统筹机构要指定一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二)统筹机构的职责。
1、总行统筹机构负责编制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拟定系统养老保险统筹规定、办法、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监督;对系统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负责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统计报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养老保险基金全额上划财政专户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台帐》及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负责本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系统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的审计、检查工作。
2、省级分行统筹机构负责本省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监督;对本省系统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负责本省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统计报表工作;管理《职工养老保险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帐户》及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对所辖区内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的审计、检查工作;承办上级统筹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地(市)分行统筹机构负责本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上划;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支付;负责建立和管理《职工养老保险台帐》、《职工养老保险帐户》和职工养老保险档案;承办上级统筹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此前所发文件与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总行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