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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6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经营性:金融保险类)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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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变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资统发〔1996〕11号|1996-09-19发布|1996-09-19实施|现行有效
国资统发〔1996〕11号

为了及时掌握1996年金融保险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运营及效益情况,促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完善各级金融保险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并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我们对1995年国有资产年报进行了适当调整和修改,制定了《1996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金融保险类),现印发你们,请及时布置、认真组织、按要求上报。现将编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报表适用于所有境内外国有独资及国家实际控股的银行、保险公司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填报。具体包括:中央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国家独资或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商业银行;国家独资或实际控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合资保险公司;国家独资或实际控股的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社、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保险企业按本套报表格式以千美元为单位另行填列。
二、全系统实行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行政隶属于中央的银行、保险公司以总行(总公司)为填报单位。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能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基层企业做为填报单位。
三、本报表均以1996年12月31日财务决算数据为准。各级企业要在年终清查各项资产、清理各项债权债务,并编制财务决算的同时编制本套报表。填报时,要按照本报表统一规定的内容、范围、口径和计算方法填报。
四、本报表采取自下而上层层合并汇总或叠加汇总方式上报,即:各企业填报本企业报表后,报送上级直接主管单位或实际控股的投资单位。中央企业由各总行(总公司)或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审核汇总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部门和各地区在上报汇总数据的同时,要附送所属各级次企业的数据。各级企业在层层汇总中应注意对联行往来、同业往来、拆出(入)资金等内容进行轧差,以减少虚增资产。
五、各级汇总单位在汇总本报表时应采取以下方式:
1.企业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的报表汇总,均按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文件规定采取合并会计报表方式进行。
2.各地区、各部门所属的金融保险企业报表应单独汇总上报,不汇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汇总报表中。
3.境外企业、机构填列报表将本位币折成美元时,以1996年12月31日当地银行公布的本位币兑美元的比价折算;境内外报表合并时,以1996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比价的中间价计算。
4.各级非金融集团企业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应填报金融保险类报表,由其上级单位合并汇入企业类报表,同时要附送金融保险类报表。
六、各总行(总公司)、中央主管部门及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应将境内金融保险企业汇总报表与境外金融保险企业汇总报表(折人民币)合并,形成境内外金融保险企业汇总报表,并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按时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上报的内容有:金融保险企业类境内外汇总报表及编报说明一式二份,金融保险企业境内外汇总软盘一式二份,境外金融保险企业汇总软盘一式二份;中央各银行及保险公司需附报省级分行、分公司数据软盘一式一份;其他金融保险企业上报全部基层企业数据软盘一式一份。
七、各总行(总公司)、各地区汇总报表和软盘报送时间统一规定为:1997年4月30日前。
附件一:1996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经营性:金融保险类)编报说明
二:1996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经营性:金融保险类)格式
附件一:
1996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
(经营性:金融保险类)编报说明
一、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金融保险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2.法定代表人:指企业主要负责人(行长或经理)。
3.填表人:指企业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人员。
4.通信地址:指企业详细的通信地址。
5.报送日期:按报表实际报出日期填报。
(二)封面右边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如因客观原因暂不办理的,可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规定填报,今后企业一旦领取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2.企业直接主管单位代码:按企业上级直接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由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码填列。属于第一级次企业填报本身9位代码。
3.行政隶属关系:指企业的行政归属。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前六个空格填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
90)编制。
(2)地方企业: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
91)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后加四个零表示;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县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
后三个空格根据企业隶属的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编制,如隶属工商银行总行的分(支)行填报工商银行总行的代码。
4.企业统计级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规定划分的企业级次,按所列项目选择填列。
5.经营类型
(1)中央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2)政策银行: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3)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4)合资银行:指中外合资及与港澳台合资的银行。
(5)保险中介机构:指为保险业务提供各种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公司等。
(6)合资保险公司:指中外合资及与港澳台合资的保险公司。
(7)信托投资公司:指以信托投资、信托存款及信托贷款为主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8)证券公司:指主营业务为自营证券及代理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9)财务公司:指企业集团内部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为其内部成员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0)证券中介机构:指为各种证券业务提供各种中介服务的各类证券登记公司、证券交易中心等。
(11)金融租赁公司:指主营融资性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6.企业单位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
91)填列,代码要填写企业具体所在的县或区代码。
7.企业成立年份: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或注册开办的年份。
二、资产负债表(国资金01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年初、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以及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及分配情况。
(二)表内第一主栏主要指标解释
1.流动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库存现金及行政部门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的存款。
(2)中央银行再贷款:专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再贷款。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存入中央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各项准备金存款。
(4)存放联行款项:反映金融企业联行之间资金往来而存放于联行的款项。
(5)存放同业款项:反映金融企业与同业之间资金往来而存放于同业的款项。
(6)拆出资金:反映金融保险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应根据“拆出资金”或“拆放同业”与“拆放金融公司”两项合计填列。
(7)短期贷款: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对外贷出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各种款项,包括各种短期贷款和各种短期信托贷款,应根据“短期贷款”或“信托贷款”项目整理填列。
(8)应收帐款: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因经营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各种贷款的应收利息、应收手续费、应收证券买卖款项、应收租赁收益、应收分保帐款等,应根据“应收帐款”或“应收利息”与“应收分保帐款”两项合计填列。
(9)应收保费:反映保险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保险费。
(10)坏帐准备:反映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
(11)短期投资:反映金融保险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12)存出保证金及分保准备金:反映保险企业按规定存出的保证金及分入分保业务存出的分保准备金,应根据“存出保证金”与“存出分保准备金”两项合计填列。
(13)自营证券:反映金融企业进行自营证券买卖业务而购入的所有证券。
(14)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尚待处理的各种材料物资和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的盘亏和毁损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如盘盈大于盘亏和毁损的以“
”表示。
(15)其他流动资产:反映金融保险企业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
2.长期资产
(1)中长期贷款: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对外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上的贷款,应根据“中长期贷款”、“中长期信托贷款”或“长期贷款”等科目填列。
(2)逾期贷款:反映按财政部现行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对外发放的到期后(含展期后)半年尚未收回的贷款,根据“逾期贷款”或“信托贷款”等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填列。
(3)贷款呆帐准备:反映金融保险企业根据贷款期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根据“贷款呆帐准备”填列。
(4)应收租赁款:反映金融企业以融资租赁业务租出资产应收的款项。
(5)未实现租赁收益: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出的资产应收未收的全部租赁收益。
(6)长期投资:反映金融保险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应根据“长期投资”或“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三项合计填列。
(7)投资风险准备:反映金融保险企业进行长期投资,按期末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8)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净值:反映金融保险企业所有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使用的、未使用的)的原价以及已提折旧和净值,应分别根据“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填列。
(9)固定资产清理: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10)在建工程:反映金融保险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11)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尚待处理的各种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如盘盈大于盘亏和毁损的以“
”表示。
(12)其他长期资产:反映金融保险企业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
(13)无形资产: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和扣除摊销后的净额。
(14)递延资产: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15)其他资产:反映金融保险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表内第二主栏主要指标解释
1.流动负债
(1)短期存款: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的1年期以下的各种存款,应根据“短期存款”或“短期信托存款”项目填列。
(2)短期储蓄存款: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居民个人的1年期以下的各种储蓄存款。
(3)财政性存款:反映金融企业吸收的财政性存款。
(4)向中央银行借款:反映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
(5)联行存放款项:反映金融企业联行之间进行资金往来发生的联行存放于本企业的款项。
(6)同业存放款项:反映金融企业与同业之间进行资金往来发生的同业资金存放于本企业的款项。
(7)拆入资金:反映金融保险企业从其他金融企业借入的短期资金,应根据“拆入资金”或“同业拆入”与“金融性公司拆入”两项合计填列。
(8)应付帐款: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各种应付的帐款,包括各种存款的应付利息、买入有价证券、租赁物资、接受劳务等应付的款项,以及保险企业的应付手续费、发生分保业务应付而未付的各种分保帐款,应根据“应付帐款”或“应付手续费”与“应付分保帐款”两项合计填列。
(9)预收保费:反映保险企业接受投保人提前缴纳的保费。
(10)存入保证金及分保准备金:反映保险企业按规定存入的保证金以及分出分保业务存入的分保准备金,应根据“存入保证金”与“存入分保准备金”两项合计填列。
(11)未到期(未决)准备金:反映保险企业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以及为支付未决赔款而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两项合计填列。
(12)发行短期债券:反映金融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1年期以内的债券本金。
(13)其他流动负债:反映金融保险企业除上述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
2.长期负债
(1)长期存款: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的1年期以上的长期存款及长期信托存款,应根据“长期存款”或“长期信托存款”填列。
(2)长期储蓄存款: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居民个人的1年期以上的储蓄存款,应根据决算报表“长期储蓄存款”填列。
(3)保户储金:反映保险企业收取的保户交纳的储金。
(4)保证金:反映金融企业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保证金,应根据“保证金”或“存入长期保证金”项目填列。
(5)发行长期债券:反映金融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1年期(含1年)以上的债券本金。
(6)长期借款: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的款项,应根据“长期借款”年末余额填列。
(7)责任准备金:反映保险企业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非人身险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营业收支余额的滚存数,以及人身险业务为承担保险期责任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应根据“长期责任准备金”和“人身险准备金”两项的合计数填列。
(8)长期应付款:反映金融保险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发行债券以外的长期应付款项,应根据“长期应付款”填列。
(9)其他长期负债:反映金融保险企业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
(10)住房周转金:反映金融保险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应根据“住房周转金”填列。
3.少数股东权益:反映采用合并报表方式汇总的金融保险企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拥有的份额。
4.所有者权益
(1)实收资本: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2)国家资本: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金融保险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包括现有资产折成的国家股份),应根据“国家资本”填列。
(3)法人资本:反映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金融保险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分别反映指金融保险企业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分别填列。
(5)总准备金:反映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准备金。
(6)未分配利润:反映金融保险企业盈利尚未分配的部分。
(四)表内第三主栏各指标解释
1.营业收入:反映金融保险企业经营业务各种收入的总额。
(1)利息收入:反映金融保险企业贷出款项的利息收入或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总额。
(2)手续费收入: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各项业务应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3)保费及分保费收入:反映保险企业各种直接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及分入分保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应根据“保费收入”及“分保费收入”两项合计填列。
(4)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总额。
(5)证券发行及销售差价收入:反映金融企业代理客户发行证券承购价与包销价之间的差价收入,以及经营证券买卖业务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应根据“证券发行差价收入”与“证券销售差价收入”两项合计填列。
(6)租赁收益: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取得的租赁收益。
(7)汇兑收益:反映金融保险企业进行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等业务而发生的汇兑收益。
(8)其他营业收入:反映金融保险企业除以上营业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如:买入返售证券的差价收入、摊回分保赔款及费用、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2.营业支出
(1)利息支出: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各项借款的利息支出总额。
(2)手续费支出:反映金融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办业务而支付的手续费。
(3)赔款支出:反映保险企业非人身险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的总额。
(4)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反映金融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支出总额。
(5)营业费用:反映金融保险企业为经营业务而发生的各种业务费用、管理费用及其他有关的营业费用。
(6)汇兑损失:反映金融保险企业进行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等业务而发生的汇兑损失。
(7)其他营业支出:反映金融保险企业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营业支出。如:卖出回购证券的差价支出、退保金及给付、分保费支出、分保赔款及费用支出、提存未决存款准备金等。
3.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应由营业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等。
4.准备金提转差:反映保险企业各项转回准备金减各项提存准备金的差额。
5.保户红利支出:反映保险企业人身险业务派发给保户的红利支出额。
6.营业利润: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当期的经营利润或经营亏损(以“
”表示)。
(1)投资收益: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对外投资,按合同协议分回的投资利润、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等。
(2)营业外收支净额:反映金融保险企业业务经营以外的收入减支出的差额。
(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反映金融保险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损益的事项。
7.利润总额: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当期实现的全部利润或亏损(以“
”表示)总额。
8.实际上交利税总额:反映金融保险企业本年实际上交给国家的各种流转税、所得税和利润。
9.国家股股利应交数:反映股份制企业本年应交国家股股利情况。
(五)编制方法
本表主要根据企业1996年度会计决算有关指标进行编制,要求表内各项指标数据必须与决算上报数据一致。
本表宾栏“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会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归并填列。
三、国有资产总量表(国资金02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有国家投资的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量,以及国有资产总量增减变动的具体情况。
(二)表内主要指标解释
1.国有资产总额:反映企业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各项净资产及资金之和,包括国家所有者权益和其他国有资金。
2.国家所有者权益: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拥有的权益数。属于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公司)应全额填列,属于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性质的企业按国家所占的股份比例计算填列。
(1)国家资本:反映企业资本中属于国家投入的部分,根据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中的国家资本填列。
①初始资本:反映1993年7月1日会计制度改革时企业实收资本中核转应属国家所有的资本数额,或者1993年7月1日以后新成立企业初始投入应属国家所有的资本。
②资本公积累计转入:反映根据法定程序,企业从资本公积核转为实收资本的余额中属国家所有的部分,填年末余额。
③盈余公积累计转入:反映根据法定程序,企业从盈余公积核转为实收资本的余额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填年末余额。
④保险总准备金转入:反映保险企业所提取的总准备金转入实收资本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按年末余额填列。
⑤其他转入:反映除上述项目外转入国家实收资本的部分。
(2)国家资本公积:反映企业资本公积中国家应享有的部分,根据国资企01表资本公积项具体内容整理或按规定比例计算填列。
(3)国家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盈余公积中国家应享有的部分,根据国资企01表盈余公积项的具体内容整理或按规定比例计算填列。
(4)国家应分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国家应享有的部分,根据国资企01表未分配利润项的具体内容整理或按规定比例计算填列。
3.其他国有资金:反映不列入企业所有者权益,由企业管理使用的但其性质为国家所有的资金。
(1)股份制改造剥离权益:反映原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后,剥离出非经营性实体的国有权益部分。
(2)专用拨款:反映各级财政部门拨付企业专用性质的资金年末累计数。
(3)住房周转金:反映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属于国家的部分,主要包括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上级拨入住房周转金和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数。
(三)表内第二主栏指标解释
1.年初数:反映1996年初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数,根据1995年年末数填报。
2.本年增加数(贷方):反映企业本年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1)国家资本:反映本年增加的国家资本总额。
①国家投资增加:反映国家当年对企业进行投入而增加的国有资产。
②资本公积转入:反映本年按规定从资本公积中转入的国家资本数。
③盈余公积转入:反映本年按规定从盈余公积中转入的国家资本数。
④保险总准备金转入:反映本年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保险总准备金转入国家资本数。
⑤其他:反映除①④项外其他转入国家资本部分。
(2)国家资本公积:反映本年国有资本公积增加总额。
①资本溢价:反映投资者的投资额中高于计入企业“实收资本”的部分,包括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
②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反映企业当年接受其它企业单位、法人和个人捐赠的资产。
③法定资产评(重)估增值:反映企业当年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升值额。
④无偿划入:反映无偿调入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并引起资本公积增加的国有资产。
⑤界定资产增加:反映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中,通过界定而增加的国有资产。
⑥其他:反映除①⑤项外其他引起资本公积增加的国有资产。
(3)国家盈余公积:反映当年国家盈余公积增加数额。
①本年提取数:反映企业当年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中国家应享有的部分。
②其他:反映其他引起盈余公积增加的国有资产。
(4)保险总准备金:反映保险企业本年按规定为保证重大保险责任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准备金应属于国有的部分。
(5)国家应分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当年未分配利润增加额中国家应享有的部分。
3.本年减少数:反映国家所有者权益本年减少的总额。
(1)国家资本
①企业分离:反映企业内部分离、脱钩而减少的国家资本数。
②其他;反映企业因其他原因减少的国家资本。
(2)国家资本公积:
①转增资本:反映企业国家资本公积当年按规定转为国家资本的数额。
②无偿划出:反映无偿划出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公积。
③界定资产减少:反映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中,通过产权界定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公积。
④企业分离:反映企业内部分离、脱钩而减少的国家资本公积数。
⑤其他:反映除①④项外其他引起资本公积减少的国有资产。
(3)国家盈余公积
①转增资本:反映当年企业国家盈余公积按规定转为国家资本的数额。
②弥补亏损:反映企业当年用国家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数额。
③企业分离:反映企业内部分离、脱钩而减少的国家盈余公积。
④其他:反映除①③项外其他使企业盈余公积减少的国有资产。
(4)保险总准备金:反映本年保险企业保险总准备金的减少数。
(5)国家应分未分配利润
①未分配利润减少数:反映企业当年亏损数额中国家应负担的部分。
②企业分离:反映企业内部分离、脱钩而减少的国家未分配利润。
4.年末数:反映企业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等于年初数加本年增加减本年减少。
5.增减额:反映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减净额,等于年末数减去年初数。
6.本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反映增减额中减去客观因素增减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数,企业应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资企发〔1994〕98号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填报。
7.期初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或亏损):反映企业年初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数。
8.国有法人资本:反映企业在产权登记中被认定的国有法人资本数。
(四)编制方法
本表主要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整理并分析计算填列。
四、资产质量表(国资金03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金融保险企业的各类主要资产包括信贷资产及其他资产的质量及管理状况。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贷款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发放的各类贷款的年末余额。
2.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包括正常的及非正常的短期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3.正常贷款:反映企业发放的未超过还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内未发生意外损失的各类贷款总额。
4.一般逾期贷款:反映按照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该项目不含呆滞贷款及呆帐贷款。
5.呆滞贷款:反映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三年以上(含三年)仍不能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到三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该项目不含呆帐贷款。
6.呆帐贷款:反映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具体包括:
①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③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④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⑤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7.逾期的拆出资金:反映企业超过归还期限的拆出资金。
8.拆出资金呆帐:反映已核定为确实无法收回的拆出资金。
9.不良长期投资:反映企业进行长期投资,投资成本高于实际收益或市场现价,以及受资企业破产、倒闭或者长期亏损,其亏损额已累计超过权益,造成难以收回或无法收回的投资额,包括不良直接投资、不良证券投资及不良房地产投资。
10.不良短期投资:指到期难以收回或现价低于投资成本用于有价证券等方面一年期以内的投资。
11.应收未收利息:反映企业应收而实际未收到的利息。
12.已收本金:反映本年已实际收到的贷款本金总额。
13.已收保费:反映保险企业本年已实际收到的保费收入总额。
14.逾期未收租赁款:反映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超过约定时间未收回的租赁款。
15.尚未冲销坏帐准备的坏帐:反映企业已核定为坏帐的各种应收款项尚未冲销坏帐准备金的部分。
16.固定资产净盘亏(盈):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盘亏和盘盈相抵后的净额,若为盘盈以“
”表示。
17.不良或有项目:反映企业最终会带来收益或损失,但目前还无法确定的项目在年末时间点反映为损失或被企业确定为已处于不良状态的金额。
18.不良期货:反映企业经营期货业务在年末时点反映为损失的金额。
(三)编制方法
根据企业有关会计明细资料以及向人民银行报送的贷款质量监控报表等分析填列。
五、基本情况表(国资金04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风险资产、固定资产、社会性支出及社会负担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权重风险资产总额:反映商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银发(1994)171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各类资产及风险权数计算出的各类权重风险资产的总额。
2.信用贷款:根据商业银行完全凭借对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金额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填列。
3.担保贷款:根据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等做担保的贷款金额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填列。
4.抵押贷款:根据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以有价证券、现汇、土地、房屋产权证等作抵押的贷款金额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填列。
5.土地资产:反映第五次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帐的价值。
6.实行统筹企业提取统筹退休金:反映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全年统筹退休金。
7.未实行统筹企业实际支付离退休工资和退休金:反映没有参加社会养老统筹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的数额。
8.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反映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本年度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医疗保险费。
9.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反映企业本年度经财政部门核实在费用中列支的用于职工住房的公积金。
10.城市建设费:反映企业本年度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交纳的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方面建设的各种费用。
11.城市绿化费:反映企业本年度按规定向当地交纳的各种绿化费用,包括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保证金等。
12.城市增容费:反映企业本年度按规定向当地城镇有关部门交纳的水、电、气等方面的各种增容费用。
13.防洪基金: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部门交纳的防洪保安资金。
14.城市环保费用:反映企业本年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交纳的各种环保费用,包括超标污水、噪声、废渣等排污费用,治理污染设施的建设费用等。
15.其他费用:反映企业本年度交纳的其他各种社会性捐赠、赞助、资助等费用。
16.企业自办基础教育:反映企业自行创办的各类学校,包括中小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
(1)现有各类学校数:反映企业自行创办的各类学校数量。
(2)年末资产总额:反映企业创办的各类学校年末的全部资产总额,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及其他资产。
(3)年末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创办的各类学校的年末在职职工人数。
(4)当年实际支付的教育经费: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给其创办学校的全部费用。
17.折旧、工资总额与福利费
(1)本年实际提取折旧:反映本年度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实际提取的折旧额。它等于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数减去年初数。
(2)年末职工工资总额:反映本年度企业支付给在编职工的全部工资总额。
(3)本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反映本年度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4)本年实际支付的医药费总额:反映本年度企业实际支付的各类人员的医药费。
18.职工人数
(1)年末职工人数:指企业本年度会计决算中年末在编职工人数。
(2)参加统筹职工人数:指统筹企业参加统筹的年末职工人数。
(3)参加待业保险职工人数:指实行待业保险企业参加待业保险的年末职工人数。
(三)编制方法
本表根据有关会计决算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并按照本表所列项目逐一如实填列。
六、县级(四级)以上机构情况表(国资金附表)
本表反映金融保险企业县级以上(含县级)或四级以上(含四级)年初、年末各级户数情况,以及本年各级机构的增减变动情况。其中:
(一)实行总行(总公司)一级法人体制的银行、保险公司按所属级次分别填列县级(四级)以上机构户数。
(二)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按所属级次分别填列县级(四级)以上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机构户数,第四级以下机构作为第四级统计。
(三)境外机构户数比照境内统计到县级(四级)分行、分公司。
附件二:
1996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
(经营性:金融保险类)格式
一九九六年
国有资产年度报表
(经营性:金融保险类)
单位公章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填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长途区号)(电话号)(分机号)
报送日期1997年月日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
(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编码□□□□□□□□
2.企业直接主管单位代码
(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编码□□□□□□□□
3.行政隶属关系编码□□□□□□□□
(行政区划)(部门标识)
4.企业统计级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
1.第一级次2.第二级次3.第三级次4.第四级次编码□
5.经营类型
10.银行11.中央银行12.政策银行13.商业银行
14.合资银行15.其他银行
20.保险21.保险公司22.保险中介机构23.合资保险公司
30.非银行金融机构31.信托投资公司32.证券公司
33.财务公司34.证券中介机构35.金融租赁公司
36.典当行37.城市信用社38.农村信用社
39.其他
编码□□
6.企业所在地区
(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编码□□□□□□
(行政区划)
7.企业成立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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