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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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稽查〔2011〕1919号|2011-12-14发布|2011-12-14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稽查〔2011〕1919号
一、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范围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是指保险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在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过程中,依法开展反洗钱的工作情况。包括: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状况、组织实施反洗钱的工作情况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情况。
二、报送主体
(一)《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的报送主体为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中: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汇总本系统内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汇总本级及以下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汇总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见附件1)。
(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的报送主体为会机关相关部门和各保监局(见附件2)。
三、报送方式和时限
反洗钱信息报告采取季报方式,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双介质报送。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报送时间为季后10个工作日内,各保监局的报送时间为季后15个工作日内。
四、报送内容
(一)各公司识别客户身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工作量;
(二)各公司反洗钱制度建设、机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系统开发、宣传培训、内部审计、配合外部调查或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三)各公司对反洗钱工作的投入情况,即为开展各项反洗钱工作直接支出的成本、费用等;
(四)各公司接受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处罚等情况;
(五)反洗钱监管情况。包括各级监管机构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中,对保险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监管情况;
(六)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半年报)。
五、相关要求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反洗钱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确保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公司应当将反洗钱信息报告与洗钱风险监测有机结合,定期分析本系统各业务种类、各销售渠道的洗钱风险,研究洗钱行为特点和变化规律,有针对性地完善反洗钱内控机制,防范化解风险。
(三)各公司应当明确反洗钱信息报送责任人,如责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保监会。
(四)各保监局应当加大监管力度,把反洗钱信息报告作为反洗钱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辖内各保险分支机构的督促指导,做好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掌握辖内反洗钱工作情况,切实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五)各单位如遇导致或可能导致洗钱风险的重大事件或突发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六)本制度自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保监会。
联系
人:刘杨
曲淑娟传
真:010
电子信箱:jichaju@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相关表格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