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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自查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财会〔2011〕1972号|2011-12-22发布|2011-12-22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财会〔2011〕1972号

保监财会〔2011〕1972号
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切实规范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管理行为,我会决定开展保险公司次级债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获得保监会批准发行次级债的保险公司。
二、自查内容
自查内容为保险公司执行《办法》的情况。各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对次级债的募集、管理、偿还、转让等行为进行认真自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次级债募集的金额、对象和时间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和保监会批文要求;
(二)募集人的股东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比例是否符合《办法》规定;
(三)与债权人签订的次级债协议是否符合《办法》规定;
(四)是否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
(五)是否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次级债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
(六)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低于100%;提前赎回次级债后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低于100%;
(七)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
(八)是否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次级债募集、偿还、赎回或延期情况;
(九)次级债招募说明书、专题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其制作、发布等是否符合《办法》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对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针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处理措施。我会将根据各公司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二)各公司应于2012年2月10日之前,将自查报告报至我会财务会计部,并将报告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自查工作情况、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等。
联系人: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祝春光
电话:(010)66286617
传真:(010)66288102
电子邮箱:chunguang_zhu@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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