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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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发〔2010〕71号|2010-11-02发布|2010-11-02实施|现行有效
保监厅发〔2010〕71号
一、保险统计制度修订的总体说明
为保持各公司报送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会计类统计数据指标口径与会计准则的一致性,我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的规定,对现行保险统计制度进行修订。
二、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公司,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筹备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备组参照执行。
三、保险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部分统计指标的公司属性
取消会计类统计指标“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下明细指标的“寿、再、集”公司属性;新增“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部分“现金流”指标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报送属性。
(二)新增部分统计指标
在会计类统计指标“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下新增部分寿险公司报送的按险种分类的明细指标;新增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报送的“取得的资产管理费收到的现金”等“现金流”、“资产”、“损益”和“负债”指标。
(三)调整和新增部分统计指标校验关系
调整“资产合计”、“负债合计”、“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等统计指标校验关系;新增“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寿险”等统计指标校验关系。
(四)调整和新增部分保险统计报表取值关系
调整《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取值关系;新增《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现金流量表》取值关系。
保险统计制度修订后,会计类统计指标口径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修订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实施时间
各公司应自2010年12月快报起,按照此次修订的保险统计制度向我会报送统计数据信息。届时,废止《关于报送临时统计报表的通知》(保监厅函[2010]44号)相关临时统计报表的报送规定。
五、测试要求
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各公司按照此次修订的保险统计制度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进行对接测试。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地址为http://10.254.1.1:8003/
circweb/。
六、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充分重视此次保险统计制度修订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本公司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此次修订后的保险统计制度,及时报送统计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数据信息。
七、其他说明
本通知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请各公司在中国保监会网站和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下载本通知电子版。
附件:1.修改部分统计指标公司属性(见光盘)
2.新增部分统计指标(见光盘)
3.调整和新增部分统计指标校验关系(见光盘)
4.调整和新增部分保险统计报表取值关系(见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