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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关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问题征求意见的函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财政部|财办会〔2013〕26号|2013-07-10发布|2013-07-10实施|现行有效
财办会〔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我们起草了《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关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于2013年7月30日前回复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联系人:王晶
杨国俊
联系电话:010-68552536
68553012(传真)
电子邮箱:wangjing1123@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附件下载: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关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等法律法规,现就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关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转制前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留存期、留存期满后的分配方式等进行书面约定,会计师事务所在转制前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在转制后应继续留存且留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国际网络成为其成员所,由国际网络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会计师事务所当年度缴纳保险费金额以及保障范围的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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