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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人社部发〔2013〕53号|2013-07-30发布|2013-08-01实施|现行有效
人社部发〔2013〕53号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三、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3年8月1
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2013年7月30日
附件: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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