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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寿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业务季度分析有关情况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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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1〕83号|2001-03-26发布|2001-03-26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01〕83号

一、自2001年起,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向财务会计部报送有关统计信息的基础上,将相关材料抄送人身保险监管部。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季后10日内,将2001年3月修改后的《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3-02表)传真至我会财务会计部和人身保险监管部;季后15日内按我会有关保险监管报表的内容及报送方式的要求,向我会报送完整的保险监管季度报表。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季度末10日内向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并抄送财务会计部,分析报告的指标应包含规模、速度、同比和环比等分析内容,分析范围主要包括:
(一)保费收入,含毛保费和(或)标准保费情况
(二)保费收入结构情况
1、意外保险、健康保险(长短期)、人寿保险、年金业务情况
2、团体业务、个险业务、银行代理业务情况
3、新单业务、续期业务情况
4、趸缴业务、期缴业务情况
5、传统业务和非传统业务情况,其中含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和万能寿险产品情况
6、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产品,如补充养老保险产品或企业年金产品情况
(三)满期给付、理赔和退保,续保率和退保率情况
(四)佣金、手续费和管理费情况
(五)人身保险业务地区结构分析
(六)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特点和原因分析
(七)重大事项和典型案例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各人身保险公司在第四季度分析报告中,应提供公司全年运行情况的初步分析,待决算财务数据出来后,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年度分析报告。年度分析报告应包括机构数、人员情况、主要经营业绩(其中对短期人身保险应单独提交分析报告)、资产负债情况分析、现金流分析、费用状况分析和利源分析,以及公司偿付能力状况。
五、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分析人员作为人身保险市场运行动态分析的联系人,并报人身保险监管部和财务会计部备案,该联系人负责本公司报表的上报和解释工作。
六、保监会人身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联系人:
财务会计部:王蔚
联系电话:010-66016859
传真:010-66018879:
人身保险监管部:姚渝
联系电话:010-66012344
传真:010-66073982
二OO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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