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1〕95号|2001-04-11发布|2001-04-11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发〔2001〕95号
一、中资寿险公司在开办分红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等新型产品前,应向我会报送拟推广开办地区名单。待我会批准后,获准开办地区的分支机构应向当地保监办申请对其是否具备开办条件进行验收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开办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一式二份。
(三)中国保监会批准开办该产品的文件复印件或由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盖章的《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复印件。
(四)其总公司同意在该地区开办该产品的文件复印件。
(五)条款、费率。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公司还应提供该产品的现金价值表(示例)或退保金表(示例)。
(六)产品宣传材料
(七)保监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对具体产品的验收工作,当地保监办参考《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并根据我会的具体文件要求组织进行。
三、保监办在完成验收工作后,应向提出验收申请的中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发文通知验收结果。
四、对通过验收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应按我会要求对该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该地区开办该产品办理备案手续。
对未通过验收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不得为该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该地区开办该产品办理备案手续,该寿险公司分支机构也不得在该地区开办该产品。
五、我会对保监办进行的验收工作将进行不定期抽查,若抽查结果不合格,将勒令该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停止开办该产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
为促进寿险公司积极稳妥地进行产品转型、提高寿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现对各保监办开展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具备新型产品开办条件的验收工作提出下列指引意见。
一、验收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新型产品,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的分红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
(二)验收对象为拟开办新型产品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现场验收的内容
(一)保监办在进行验收工作时,建议着重从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制度建立状况、人员状况、电脑系统状况等方面入手,对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具备新型产品的开办条件进行验收。
(二)对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制度建立状况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在承保、核保、理赔给付、退保、保全等环节,该分支机构是否针对新型产品制定并建立了完整的实务操作和管理规程。
2.该分支机构财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是否能严格执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总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和资金上划制度,最近一年内在财务管理上有无不良记录。
3.该分支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了确保电脑和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对寿险公司分支机构人员状况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该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否对新型产品有一定的了解。
2.该分支机构是否配备了合格的培训师资;是否采用总公司统一的培训教材对营销人员进行了新型产品的销售培训并组织了考试;拟销售新型产品的营销人员是否考试合格,对新型产品的了解程度是否足够,有无误导投保人的倾向。
3.在承保、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财务、电脑系统管理及维护等方面,该分支机构是否为开办新型产品配备了专业的上岗人员,上岗人员是否熟悉新型产品的业务流程并能独立准确地进行操作。
(四)对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电脑系统状况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该分支机构是否配备了能够支持新型产品开办的电脑硬件设备。
2.该分支机构的电脑软件系统是否按总公司的标准统一配置,是否与总公司的系统保持一致。
3.该分支机构的电脑系统是否与总公司的电脑系统联网,总公司是否能随时了解和监控分支机构的业务及财务活动。
三、验收程序
(一)保监办的验收工作建议按以下步骤进行:
1.审核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有关申请材料。
2.成立验收小组对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对验收结果作出评价并撰写验收报告。
4.根据验收评价决定是否同意该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该地区开办该新型产品并通知该分支机构。
(二)进行现场检查时,保监办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如:抽查营销人员的新型产品培训考试成绩;与该分支机构负责人谈话;与随机选择的营销人员谈话;检查业务、财务电脑处理系统的实际运转情况等。
以上指引意见供保监办进行具体验收工作时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