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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
监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民政部|监发〔2001〕2号|2001-04-10发布|2001-04-10实施|失效/废止
监发〔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去年,全国纪检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联合开展了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四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纠正了一些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章问题,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促进了四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监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以下简称国家四部门)研究决定,在巩固去年专项检查成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开展对四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地社会保障工作领导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明确责任,并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去年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使用四项资金问题的纠正和处理情况;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情况;截留、挤占、挪用四项资金的归位情况;欠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的追缴情况。
(三)各地对今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支出资金及社会筹集、征缴的四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按规定拨付、专款专用的情况;对今年截留、挤占、挪用四项资金的纠正和处理情况。
(四)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的情况;地方财政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比例和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以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等情况。
(五)新发生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未按规定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以及按规定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否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的情况;对欠缴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有能力缴费而不按时上缴的企业,要采取措施进行追缴,并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检查方法
各地在专项检查中要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点面结合,务求实效。县(市)以上地区可以采取部门交叉检查的方法,检查面要达到100%;上级针对所辖地区和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进行抽查,省(区、市)对地(市),地(市)对县(市)的抽查面不得少于50%。
各地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各省(区、市)的检查情况,于11月底前分别报送监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四部门将在年底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三、几点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为这项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四部门的部署和当地政府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参加专项检查的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召开联席会、协调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财政、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发挥业务监督管理的职能,认真做好检查和整改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章问题,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对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力度,认真受理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财政、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移交的贪污、挤占、挪用四项资金的案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在当地有影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整改不力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监察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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