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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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发〔2008〕27号|2008-05-21发布|2008-05-21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厅发〔2008〕27号
保监厅发〔2008〕2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自2007年12月21日发布《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以来,保险营销员针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执行该文件的投诉较多(见附件)。近期,中国保监会就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就进一步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的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深入研究营销员投诉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基层机构的管控,切实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增员、晨夕会、培训、违约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加强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但应当依据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则,采取统一规范、公开公平的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有关要求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载明。
实行代理制营销制度的保险公司应当于2008年6月2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落实措施、落实情况和进度安排。各保险公司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工作。
实行代理制营销制度的保险中介公司应当于2008年6月25日前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落实措施、落实情况和进度安排。各保险中介公司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工作。
各保监局应当汇总本辖区保险中介公司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情况,并于2008年7月2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联系人:张懿
黄余莉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电子邮箱:yi_zhang@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8年一季度保险营销员反映公司未按照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管理的信访投诉情况的通报
现将2008年一季度中国保监会受理的保险营销员反映公司未按照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管理的信访投诉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一、投诉的公司和地区分布
2008年一季度全国共收到投诉87件,涉及11家寿险公司、3家财险公司、1家代理公司(详见附表1)。被投诉数量排名前五家的公司是:平安人寿40件,占比46%;中国人寿12件,占比14%;泰康人寿7件,占比8%;新华人寿7件,占比8%;太平洋人寿6件,占比7%。汇总中国保监会受理的投诉情况,其中投诉数量5件以上的地区是:上海26件,占比30%;广东13件,占比15%;山东6件,占比7%;四川5件,占比6%;广西5件,占比6%(详见附表2)。
二、投诉的主要内容
87件投诉中,针对文件第四条第一款代理制营销员出勤管理的投诉最多,共计49件,占总投诉量的56%。其次是对第四条第三款公司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扣款、除名等处分的投诉,总计38件,占比44%。排名第三的投诉内容是就第四条第五款,投诉公司没有履行佣金(手续费)支付义务的投诉件达到18件,占比21%。另外,投诉公司在招募营销员时没有按照文件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招募的是代理制营销员,存在明示或者暗示为公司员工的情况也较多,投诉数量为9件,占比10%(注:有的投诉件同时涉及多个文件条款,详细情况见附表2)。
三、投诉中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公司总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会议出勤、公司处分等管理制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一些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的总公司没有制订统一的代理制营销员出勤管理制度。公司的基层机构、甚至营销员团队的负责人自行制订晨夕会和培训出勤管理制度。实行什么样的出勤管理制度,违反出勤管理是否扣款,扣款标准和扣款如何使用等管理制度不规范、不透明,个人管理权限较大,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另外,部分公司还存在单方依据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一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扣款、处分、除名等处罚的情况,有悖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则。
(二)部分营销员对文件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最为突出的是,营销员根据第四条中第一款:“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认为公司不能对其进行晨夕会和培训出勤管理,针对此款的投诉件达49件,占总投诉量的56%。
附表:
1、按公司统计的投诉受理情况
2、按地区统计的投诉受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