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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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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寿险〔2008〕671号|2008-06-02发布|2008-07-01实施|失效/废止
保监寿险〔2008〕671号

一、本通知适用于保险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对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四、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五、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
(一)链梯法;
(二)案均赔款法;
(三)准备金进展法;
(四)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中《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第三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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