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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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3〕121号|2003-09-08发布|2003-09-08实施|部分失效
保监发〔2003〕121号
保监发〔2003〕121号
各保险公司: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产品不断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进一步推进,出现了一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未涉及的新的资产项目,需要及时明确其认可标准,以便科学、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针对几个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问:最近中国保监会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放宽到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新增的企业债券种类如何认可
答: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关于资产认可的确认原则,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资产采取列举法进行认可,即一项资产,如果被保监会明确指明为非认可资产,或者没有被明确指明为认可资产,均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1号令只列举了电力、铁路、三峡、电信通讯等四类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经研究,现将企业债券的认可范围按照《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3]74号)的口径做相应调整,即扩大到所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
问:中央银行票据是否属于认可资产在认可资产表中如何反映
答:最近,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中央银行票据的通知》(保监发[2003]91号)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中央银行票据。中央银行票据符合认可资产的定义,应确认为认可资产。中央银行票据在认可资产表中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
问:保险公司法定资产评估所产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认可
答:1号令规定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为认可资产,其认可价值的上限为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但未对法定资产评估产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认可做规定。符合监管规定的固定资产法定评估增值是保险公司固定资产市场价值的一部分,能够用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责任,可按照一定标准确认为认可资产。现规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所产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经保监会认定后,按照保监会认定的评估增值金额确认为认可资产。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需按评估值进行调账,则固定资产的总认可价值=MIN(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固定资产评估增值;(2)若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评估值调账,则固定资产的总认可价值=MIN(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之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三项之和的50%)+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其中MIN表示对括号内的两数取其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