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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民间人身保险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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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福州有所谓“父母轩”,盛极一时。办法是由商家团体集体主办,招人投保,每名每月缴纳小洋3角,以100个月为满期。期内死亡,领回小洋300角。百月期满仍然健在,则也只得300角。从某种程度讲,人身保险早期便在民间实施了。

在我国,很早前就有民间的人身保险活动,即是以储蓄的方式预算亲长或本人身故丧葬费为目的的组织。如:长生会、长寿会、寿星会、福寿会、老人会、葬亲会、白带子会、寿缘会等等,这就是我国人身保险的民间组织。这类组织起源何时,已难以查考。清末民初,福州有所谓“父母轩”,盛极一时。办法是由商家团体集体主办,招人投保,每名每月缴纳小洋角,以100个月为满期,期内死亡,领回小洋300角。百月期满仍然健在,则也只得300角。这种办法主办人获利颇丰,且时有倒闭,结果贫民受累不堪。

1921年,华南储蓄银行附设人身简易保险的储蓄百寿会,规模较大,投保者比较踊跃。开业后数月间,即有6660户投保。此外,当时组织的还有寿原百寿会、同东百寿会、大中保寿公司、长康保寿会、怡康保寿公司、乾康慈善百寿会等。

在我国的北方,河北省的寿缘会林立,天津、保定、北京等地设立尤多。北京有英商四海人寿保险公司,投保者甚为踊跃。私人组织的保险储蓄会,各地乡间,多有流行。会员间约定,彼此家中如有亲长死亡时,其他会员各出一定赙金,以为治丧费,以减免居丧会员的经济负担。如闽西有孝子会、江苏有长寿老人会等。但由于农村破产、民生凋蔽,此类组织以后大都破坏零落,已非旧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