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1945年10月光复后,即由省政公署成立“保险业监理委员会”,接收日人经营之产物保险业12家,人寿保险业14家,经清理其资产及负债,合并改组为“台湾产物保险公司”及“台湾人寿保险公司”二家。之后逐渐发展增加,至1996年已有本地产物保险公司16家,产物保险合作社1家,人寿保险公司17家,专业再保险公司1家。另有外国产物保险分公司10家,外国人寿保险分公司15家,外国保险公司在台联络处23家。市场繁荣,竞争激烈,并迈向国际化、自由化目标。
在保险种类方面,亦随经济发展、社会多元化需要而逐渐增多,除一般传统的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外,另具专属经营者,则有劳工保险、农民保险、家畜保险、公务人员保险、退休人员保险、私立学校教职人员保险、学生团体保险、全民健康保险等,因多属政策性保险,并不以盈利为目的。
兹将台湾1980年至1996年之保险监管措施、重大变革事项及产物保险业与人寿保险业的营运概况,分别简述如下:
一、保险监管
台湾保险监管制度,是以维护保户权益,确保业者清偿能力,促进保险市场健全发展,辅从业者迈向国际化、自由化经营为目标。监管机关为财政部,原在该部金融司设置保险科专责其事。嗣以业务增多,为加强监管功能,于1991年7月改组成立保险司,其编制初设四科,之后增设二科,分别主管保险政策制度、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业务检查、保险辅助人管理及保险申诉案件的处理。组织健全,人事配属随之加强,故能充分发挥监管功能。
二、重大变革事项
1980年8月,公布《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制定《施行细则》,将所有私立学校教职员比照《公务人员保险》方式纳入保险范围。
同年10月,设置输出保险审议委员会,以配合进出口贸易需要,加强输出保险的实施。
1981年2月,财政部根据1980年《中美关税与非关税减让双边协定》,订颁《美国保险公司申请在我境内设立分公司审核要点》,开放美国保险公司在台设立分公司营业。之后逐渐开放其他国家地区之保险公司来台设立营业单位。
同年9月,成立“有限责任台湾省渔船产物保险合作社”,由省渔会策划主办,登记社员1838人,经营渔船船体及渔捞机具等保险业务。
1982年1月,公布《公务人员眷属疾病保险条例》,5月制定《施行细则》,自7月1日正式开办。
同年7月,修订《学生团体保险办法》,扩大承保范围,除原有意外伤害保险外,增加疾病、医疗保险。
同年12月,成立“保险业务发展专案小组”,聘请国际名精算师林喆博士专责主持,以两年时间提出具体研究报告,由财政部作为决策及促进保险事业发展的参考。
1983年4月,主管机关成立《保险法》修订小组,针对经济发展情势,社会变迁及国民生活需求等,加以检讨研拟修正草案,以便完成立法,尽早付诸实施。
同年7月4至6日,召开第一次全省保险会议,由学者、专家、政府主管部门及业者300余人出席,对保险法规定及实务相关问题均作深入探讨,籍此策定保险事业的正确发展方向。
1984年11月14日至22日,财政部召开保险业务发展专业研讨会,特别就财产、人身保险业务等七项发展课题作周详缜密研讨,并作具体结论。
1985年7月1日,成立“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研究调查、教育训练、统计精算、专刊编辑及推广宣导等事宜。
同年7月,开办《退休公务人员暨配偶疾病保险》,仍由“公务人员保险处”主办。
同年9月,成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隶属财政部,以保障公、民营金融机构存款人权益,鼓励储蓄,并促进金融业务健全发展。
1986年1月,国内专业再保险建制30周年纪念,出版中英文《再保险建制史》,并举行为期三天之“人身再保险业务经营研讨会”,成果丰硕。
1987年3月,召开全省金融会议,其中改进保险议题五项:1、保险契约合理化;2、简化投保作业;3、简化理赔程序;4、加强保户服务;5、培训专业人才。
1988年2月,公布修正《劳工保险条例》,扩大投保范围,并将主管机关改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同年11月,由中央再保险公司连续举办两次全省保险业清偿能力研讨会,并作专题研究,成果颇佳,甚受专业重视。
1989年6月,公布《农民健康保险条例》,全面实施农民健康保险。本项保险自1985年10月由台湾省政府先行订定《农民健康保险暂行试办要点》,作连续两期(每期二年)试办后,正式制定法规由中央主管,全面推行。
1990年9月15-20日,第15届东亚保险会议在台北召开,由我方筹备主办,共有11个国家地区组织代表团来台参加。针对东亚地区保险业所面临之共同问题提出研究探讨,并宣读论文,相互交换意见,颇有助于保险事业之健全发展。
1991年7月,财政部为加强推行保险监理政策,特成立保险司,初设四科,至1992年9月再增设二科,共为六科。
1992年9月,政府规定,各保险公司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20亿元,限定于十年内办理增资达成。
同年9月,台湾保险业及保险学术界人士组织20人访问团前往北京、上海及广州各地作10天参访,由中国保险学会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接待。自此开启两岸保险学术及实务交流活动,并继续轮流在两地举办保险学术研讨会,建立良好交流合作关系。
1993年3月,经主管机关修正发布《保险法施行细则》,及订定《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范围及内容》,以因应环境变迁,同时为因应保险自由化与维护保险市场纪律及保户权益,参酌各方意见修正《保险业管理办法》,以强化保险业之业务及财务管理。
同年11月,允许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三十年房贷业务,俾配合政府协助收入较低家庭购置自用住宅政策。
1994年8月,政府公布《全民健康保险法》,将原参加公保、劳保及农保之被保险人眷属均予纳入,并成立“中央健康保险局”,自1995年3月1日起正式开办全民健康保险。
同年9月,订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同意开放台湾保险同业公会在大陆地区设立联络办事处。
1995年5月,核定保险业发展基金自同年7月1日起停收。
1996年12月,政府公布实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由财政部为主管机关,并采“公办民营”方式办理,以保障因车祸受害者。
2023年11月新疆保险业经营情况表
2023年11月新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表
2023年11月新疆人身险公司经营情况表
2023年11月新疆各地市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
2024年1-9月广东(不含深圳)保险业经营情况表
2024年1-9月广东(不含深圳)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表
2024年1-9月广东(不含深圳)人身险公司经营情况表
2024年1-9月广东(不含深圳)各地市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
2024年1-8月广东(不含深圳)保险业经营情况表
2024年1-8月广东(不含深圳)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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