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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技术研发应用综合保险示范条款”出炉!

  • 2024年11月27日
  •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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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4〕2号),引导保险机构为产业科技创新提供支持和保障,不断提升科技保险服务水平,近日,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广东省技术研发应用综合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条款》),这也是全国首个“技术研发应用综合保险示范条款”。


《条款》全文

广东省技术研发应用综合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技术开发项目的受让方或投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总则、技术开发项目实验室研发及小试失败损失保险、技术开发成果中试验证失败损失保险、通用条款四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技术开发项目实验室研发及小试失败损失保险或技术开发成果中试验证失败损失保险,也可同时投保。

第四条  技术开发项目实验室研发及小试失败损失保险、技术开发成果中试验证失败损失保险的约定适用于该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技术开发项目实验室研发及小试失败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五条  本部分承保发生于被保险人在技术开发项目实验室研发及小试阶段,保险人认可且在保险单载明的下列费用:

(一)人员人工费用:被保险人用于本投保项目实验室研发和小试活动的被保险人研发人员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人员人工费用应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准确分配,确保仅与本投保项目直接相关的人工费用被归集于本项目之下。未分配或分配不明确的费用,不得计入本项目的人员人工费用中。

(二)直接投入费用:被保险人为实施实验室研发和小试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小试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实验室研发和小试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费用。

(三)其他保险人认可且在保险单载明的与实验室研发和小试直接相关的技术服务费、咨询费、技术转让费、租赁费、运输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技术开发项目满足技术就绪水平达到2级及以上的条件下,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认可的鉴定机构或专家认定,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技术开发项目小试样品未达到立项决议文件中设定的标准,导致项目终止无法结题,且被保险人承诺不继续开展此项目,被保险人在该项目实验室研发和小试阶段发生的费用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自然灾害导致技术开发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阶段性研发成果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使技术开发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三)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文件中计划实现的研发成果的核心技术指标,于项目正式获得立项批准之后,已在国内被公开披露,致使技术开发工作已无必要继续进行;

(四)核心研发人员死亡、伤病、违反竞业协议离职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或者自己创业成为被保险人的竞争对手,致使技术开发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实验室研发和小试过程中所使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存在故障或损失;

(二)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文件中计划实现的研发成果的核心技术指标,在项目获得正式立项批准前,已在国内被公开披露;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出具不继续开展该项目的承诺函,或者出具承诺函后违反承诺继续开展该项目。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设有技术开发项目实验室研发及小试失败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第二部分 技术开发成果中试验证失败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十条  本部分承保发生于被保险人在技术开发项目中试验证阶段,保险人认可且在保险单载明的下列费用:

(一)人员人工费用:被保险人用于本投保项目中试验证活动的被保险人研发人员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人员人工费用应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准确分配,确保仅与本投保项目直接相关的人工费用被归集于本项目之下。未分配或分配不明确的费用,不得计入本项目的人员人工费用中。

(二)直接投入费用:被保险人为实施中试验证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试验证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中试验证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费用。

(三)中试验证活动中对中试产品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费用。

(四)其他保险人认可且在保险单载明的与中试验证直接相关的技术服务费、咨询费、技术转让费、租赁费、运输费费用。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技术开发项目满足技术就绪水平达到5级及以上的条件下,对于其已经通过小试、达到小批量生产水平的技术开发成果,在仿真或真实生产条件下进行中试验证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技术开发成果中试验证活动终止,且被保险人承诺不继续开展此项目,被保险人在该项目中试验证阶段发生的费用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自然灾害导致中试验证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中试成果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中试验证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三)政府政策发生调整,致使中试产品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

(四)委托方或合作方破产,导致已无必要按照委托合作合同试制生产中试产品;

(五)因战争、武装冲突,导致中试产品不能向境外委托方或意向购买方合法转让。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中试产品被错误使用、不当使用或违法违规使用;

(二)中试验证所使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存在故障或损失;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出具不继续开展该项目的承诺函,或者出具承诺函后违反承诺继续开展该项目。

第十三条 对于政府明确要求不得对外转让或销售的中试产品,例如危险化学品、生物医药制品、农产品等,存在违规转让或销售行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设有技术开发成果中试验证失败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五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员工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火灾、爆炸;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

(七)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八)小试样品或中试产品存在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第十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技术开发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拨付的项目经费或科研资金的投入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间接损失,包括市场竞争或价格波动导致的经营亏损;

(四)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研究或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研究、经营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

(四)被保险人在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五)被保险人及项目成员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保险期间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三年,且保险责任起始日期不应晚于技术开发项目实验室研发或中试验证的起始日期,保险责任期间起讫时间不得超过保险期间。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促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制度要求,加强管理,具有完备的研发、转让、转换、销售及使用记录,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失或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

(一)保险单、批单、投保清单、保费发票;

(二)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三)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决议文件;

(四)涉及到委托合作的,应提供委托合作合同;

(五)技术开发项目实施情况材料,包括实验室研发和小试方案及执行情况、中试验证方案及执行情况、预算使用情况等;

(六)事故情况说明、事故证明、损失清单;

(七)被保险人为实施该技术开发项目已投入的实验室研发、小试或中试验证相关费用票据,技术开发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书等;

(八)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被保险小试样品未能达到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决议文件中设定的标准的技术鉴定证明(仅适用于技术开发项目实验室研发及小试失败损失保险);

(九)技术开发项目中试验证终止的情况说明、向政府部门汇报中试终止的报告(仅适用于技术开发成果中试验证失败损失保险);

(十)被保险人出具的不继续开展该技术开发项目的承诺函;

(十一)涉及核心研发人员人身伤亡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记录、残疾程度鉴定书或死亡证明书;涉及核心研发人员离职的,应提供劳动/劳务合同、离职证明等材料(仅适用于技术开发项目实验室研发及小试失败损失保险);

(十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技术开发项目实验室研发及小试失败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实际费用损失,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赔偿限额内赔偿,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三十二条  技术开发成果中试验证失败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实际费用损失,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赔偿限额内赔偿,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一)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指有权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并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的机构。这些机构既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也可以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包括但不限于中试平台、概念验证平台等。

(二)技术开发项目:指以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新方法为目标的项目。这类项目的目的是将科学理论和技术原理转化为实际可用的技术成果,以满足市场需求或解决特定问题。项目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三)实验室研发:指在实验室环境中进行的技术开发项目应用研究。实验室研发通常涉及理论分析、小规模实验、原型设计和测试,目的是探索新的想法、概念、材料、化合物或产品,以及验证它们的科学原理和可行性。

(四)小试:在实验室研发之后,在实验室环境中对研发成果进行进一步验证和优化的阶段。小试通常涉及在稍微扩大的规模上进行实验,以验证实验室研发阶段的结果,并优化实验条件和工艺流程,初步评估产品的可行性、性能和安全性,为后续的中试打下基础。

(五)中试验证:是把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的过渡性试验,是科研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中试介于实验室小试和大规模生产之间,往往不在实验室,而是在一个模拟实际生产条件的环境中进行,对小试阶段试验成功的成果进行小批量工业化生产,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是连接科研与生产的重要桥梁。

(六)技术就绪水平:技术就绪水平(TRL)是指衡量技术发展成熟水平的一套标准化等级体系。本保险合同关于技术就绪水平等级的界定,参考国家标准《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实施指南 应用研究项目》(GB/T 41620-2022)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实施指南 开发研究项目》(GB/T 41621-2022)。该体系将技术从发现基本原理到实现产业化应用的研发过程进行等级划分,每个等级都有明确的量化评价细则,用于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的成熟程度进行定量评价。实验室研发和小试通常对应技术就绪水平1级至4级,依次为“报告级”“方案级”“仿真级”和“功能级”;中试验证对应5级至8级,依次为“初样级”“正样级”“环境级”和“产品级”。

(七)中试产品:指通过中试验证试制的产品。

(八)鉴定机构:具有技术开发项目鉴定能力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等。

(九)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决议文件:是指被保险人在决定启动技术开发项目之前,对项目的可行性、目标、技术方案、预算、周期、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决策的文件。

(十)自然灾害: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

1.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2.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3.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4.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5.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6.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7.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8.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9.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0.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1.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2.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本保险合同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指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Ⅰ级、Ⅱ级或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竞争对手:指与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十三)委托合作合同:被保险人与技术开发项目研发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之间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委托研发合同和合作研发合同。

(十四)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五)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内容来源: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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