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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建厅等3部门:开展工程款保证保险有这几个条件!

  • 2024年07月11日
  •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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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金融监管局等3部门联合发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保证保险。


《实施意见》“二、主要任务(二)统一担保格式”提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担保或实行资金共管等方式,统一使用附件格式示范文本。


《实施意见》“二、主要任务(五)严格金融监管”提到: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险机构具备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质或条件,并依法登记在浙江省的保险公司或取得有权上级机构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时,应遵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行业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可通过共保、再保等方式,以提高抗风险能力。



内容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圈中人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