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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董责险制度!

  • 2024年07月11日
  •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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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正式施行,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董责险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提到: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去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9号),提出鼓励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投保董事责任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符合上市公司需求的相关责任保险业务,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职的风险。


董责险全称为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英文全称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是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也是全球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董责险并非一项新险种,自2002年进入中国,至今已20年。

董事责任保险是一件舶来品,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60年代以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为自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D&O Insurance)。

数据显示,在2020-2022年这三年期间董责险的投保率实现快速增长,在上交所、深交所等公开平台披露购买董责险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119家、248家、337家,同比增幅分别为205%、108%、36%。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30日,年内已有超过290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了拟购买或续保董责险的相关公告,较去年同期增长四成。

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董责险能否再次掀起投保热潮?让我们拭目以待。

内容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国政府网、网络综合,圈中人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