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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这些情况不予处罚!

  • 2024年05月27日
  •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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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作为部门规章发布实施。

《征求意见稿》提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匹配。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不予处罚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特定法定事由,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定罚款幅度分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以及违法所得的1至5倍。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的。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不予处罚。依法不予处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对行政处罚的承受能力较低的,可以结合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酌情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拟适用前款规定减轻处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仅以当事人完成整改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

内容来源:网络综合,百度百科,圈中人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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