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原告起诉被告还款,提供了被告与案外人签署的借款协议和转账记录,但主张其为借贷关系的实际出借人,原告的诉请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以下诉责险拒绝承保案例告诉你答案。
前诉
原告孙某莲起诉被告郑某芬归还借款650万元。原告主张,双方系朋友关系,郑某芬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款600万元,孙某莲以案外人刘某的名义,向郑某芬借款600万元,并通过刘某的银行卡向郑某芬转账600万元。
原告以刘某的名义与郑某芬签署借款协议书,约定了借款期限1年以及利息等事项,借款协议书中出借方加盖了刘某的印章,借款方有郑某芬的亲笔签字。
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欲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为防止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的账户等价值650万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诉责险做担保。
保险公司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状、保全申请书及证据资料后,发现孙某莲作为本案原告并不适格。
因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中记载的出借人非原告,转账记录的银行卡的所有人也非原告。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明原告为本案实际出借人的证据。
即目前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的证据不足,原告败诉概率很高,申请保全错误概率也高,故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后诉
本案为主体不适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案涉及的问题为法律事实的认定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事实到底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也就是说,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才能成为法院判决案件的依据,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本案原告主张其借款给被告,双方签署了借款协议,并提供了转账记录,但借款协议的出借人并非原告,转账记录的银行卡所有权人也非原告,原告主张其为借贷关系的实际出借人,但并无其他证据如借款协议书的出借人的证明等佐证此种主张。
也就是原告虽持有借款协议书,主张其为借贷关系的实际出借人,但此种主张因没有证据支撑,无法转化为法律事实而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因此本案原告并不是适格的原告,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概率很高,保全错误的概率很高,因此保险公司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诉责险风险评估:第一次诉讼未交诉讼费撤诉了,再次诉讼保全风险高吗?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起诉及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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