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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前完成投保!安徽省将试点自然灾害综合保险

  • 2024年04月03日
  •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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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


安徽省自然灾害综合保险主要包括:民生保险、政府巨灾保险


(一)民生保险


1.覆盖全域


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宣城市广德市、宣州区、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宁国市、郎溪县;铜陵市铜官区、郊区、义安区、枞阳县;池州市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安庆市桐城市、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


2.覆盖行蓄洪区


合肥市长丰县;宿州市埇桥区;蚌埠市怀远县;阜阳市阜南县、颍上县;淮南市毛集区、寿县、谢家集区、田家庵区、潘集区;六安市裕安区(已全域涵盖)、霍邱县;滁州市凤阳县、明光市;省农垦集团相关农场。


(二)政府巨灾保险


合肥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宣城市、铜陵市、池州市、安庆市、黄山市及其所辖县(市、区)。试点地区根据实际,自主选择部分或全域开展试点。


二、保险方案


(一)民生保险


1.保障对象。试点区域内常住人口和灾害发生时本区域内外来人口的人身、居民住房、家庭财产、个体工商户合法财产等。


2.保险责任。包含三类:


(1)人身意外类: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10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等6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死亡。


(2)财产损失类: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以及居民家庭财产(如电视机、冰箱、洗衣机以及主要家具等)、个体工商户合法财产损毁;个体工商户商品、农村光伏等其他家庭财产损失。


(3)其他救助类: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政府本身无责,但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经省相关部门认定后,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3.保费确定。保费以试点区域户数和户内人数为单位计算,实行“基础包+升级包+自选包”形式,采取“政府出资+个人负担”模式。其中基础包保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升级包由个人全额承担,其中困难群众由政府全额代缴;自选包由投保人自愿投保、自缴保费。


(1)基础包:每户7元、每人1元。


(2)升级包:每人1元/人。叠加基础包,以户为单位自愿投保,投保人全额承担保费;试点区域内的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全部投保,保费由政府全额代缴。


(3)自选包:小微企业财产综合险费率范围0.3%-0.5%。农村光伏财产损失保险50元/户。


4.触发条件。试点地区发生灾害时,发生三类保险责任中任意一种,即可启动理赔。


5.保额及赔付标准。


(1)基础包:覆盖本区域内的所有常住人口和灾害发生时的外来人口。因10种自然灾害及6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死亡的,0-60岁(含)赔偿限额10万元,60岁以上赔偿限额8万元;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死亡赔偿限额25万元;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赔偿限额5万元;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家庭财产损毁赔偿限额0.5万元。


(2)升级包:覆盖本区域内所有投保了升级保险服务的常住人口和灾害发生时的外来人口。因10种自然灾害及6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死亡的,0-60岁(含)赔偿限额20万元,60岁以上赔偿限额16万元;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赔偿限额10万元;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家庭财产损毁赔偿限额1万元。


(3)自选包:覆盖所有投保了自选保险服务的小微企业及农村光伏用户。小微企业按投保时自行申报的财产价值赔付;农村光伏财产损失保险赔付限额3万元;承保机构也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相关保险产品。


(二)政府巨灾保险


政府巨灾保险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园区财产损失保险、城市生命线保障保险三个保险品种。试点地区根据实际,选择一个或多个保险品种和保险责任组合开展。


1.保障对象。


(1)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供水供电、现代设施农业、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


(2)园区财产损失保险: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内房屋、道路、水电设备等公共基础设施。不包括园区内企业自有财产。


(3)城市生命线保障保险:城市燃气、桥梁、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轨道交通等维系城市正常运行、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基础设施。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选择一种或多种保障类型投保。


2.保险责任。因台风、暴雨、洪涝、泥石流、暴雪、寒潮、冰雹、龙卷风、雷击、干旱等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和城市重大安全事故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政府开展应急响应、灾后重建、灾后社会救济等所发生的间接费用。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选择一种或多种灾害类型投保。


3.保额及保费。


(1)农业基础设施保险:保险金额可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金额、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确定。


(2)园区财产损失保险:保险金额可按照园区政府投资金额等因素确定。


(3)城市生命线保障保险:市域范围内每个参与投保县(市、区)不低于1000万元保额进行投保,可结合城市规模、人口密度、保障面积等因素确定。保费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类型、发生频率等因素,由试点地区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


4.触发条件。保险模式分为实赔型和指数型,试点地区可考虑将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灾害事故应急响应等级、行政区域内有效气象观测站气象指数等作为触发条件,由试点地区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


5.赔偿标准。试点地区可根据选择的灾害类型,按照应急响应等级、气象指数等因素设置分级分段赔付标准,单次赔付限额不超过保额的2倍,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不超过保额的5倍。赔款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减灾救灾、损失补偿、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等。


三、机构管理


(一)保险期限。自然灾害综合保险的期限为12个月。合同一年一签,经考核合格可以续签,最长不超过3年。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承保机构。根据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由各涉及市(县)根据实施险种自主确定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确定承保机构。保险机构可以共保体形式(视同1家承保机构)参与招标,共保体需事前确定首席承保人并牵头负责承保理赔等具体工作,首席承保人组织联合体成员单位签订共保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承保机构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原则上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三)保费支付。


(1)民生保险保费由省和市县财政按4∶6比例分担。市与所属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省级、市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应急、财政部门将上级财政补助和本级承担的保险费统一支付给所签协议的承保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2)政府巨灾保险保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全额承担,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省财政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和各地申报奖补等因素,按照保费规模等比例予以奖补,且不高于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的50%,随次年地方特色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清算。


(四)防灾防损。承保机构按照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防灾防损费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灾害研究、宣传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工作。同时,鼓励保险机构联合专业第三方机构加大风险减量投入,相关费用据实列支。


(五)保费调整机制。自然灾害综合保险建立保费动态调整机制或无赔款优待机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由应急部门牵头,其中民生保险由应急部门具体负责;政府巨灾保险根据地方选择的实施项目按职能明确负责部门。各级政府及应急、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综合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推进试点工作。各涉及市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措施,组织开展招投标、保险协议签定、防灾减灾、宣传培训等工作,建立动态管理、评估等工作机制并根据实施情况健全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确保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投保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省应急厅会同省统计局查询人口普查数据或上年度统计年鉴(如数据未更新,则往前查询一年)涉及地区常住人数和户数,会同省民政厅查询近期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数据,据此计算本年度省级财政应当承担的民生保险补贴资金,形成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部门应以人口普查数据或上年度统计年鉴涉及地区常住人数和户数为计算依据,计算本级应承担的保费金额,并根据保单签订情况,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保机构。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上年度政府巨灾保险实际发生的保费金额,申报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各市县具办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定资金绩效目标,指导下级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试点县(市、区)应急、财政和保险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对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被保险人因灾损失、承保机构履行协议的及时性、赔付金额的合理性等情况,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各承保机构要根据应急部门要求,做好保险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市级、省级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推动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应急、财政和保险监管机构要配合承保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短信平台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试点工作,重点宣传保险升级内容、保费负担模式、报案理赔手段等,提高群众知晓率,增强全社会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五)加强配合协调。各级应急、财政、公安、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气象、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政策衔接,保证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应急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订自然灾害综合保险的制度、标准和办法等,指导承保机构做好有关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保险人死亡性质界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气象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承保理赔、查勘定损等环节,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承保机构在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切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广大群众的利益。


内容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圈中人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