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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多部门联合发布惩治机动车保险诈骗典型案例

  • 2024年01月12日
  •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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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市委“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部署安排,推动机动车保险诈骗惩治防范工作取得新成效,解决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多发频发的实际问题,市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选编了7件惩治机动车保险诈骗典型案例,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

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土石方工程公司称某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但某土石方工程公司和某保险公司分别持有不同的电子保险单,保单记载的被保险车辆的类型、车架号与保单特别约定的类型、车架号均不符。某保险公司发现某保险代理公司短期内在保险公司外网系统录入并缴费241辆车的商业险保单,承保车型均为特种车三、客户电话和邮箱均一致(涉案车辆承保情况与之相同)。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某保险公司以某土石方工程公司未向其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真实信息为由解除涉案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某土石方工程公司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某保险公司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理赔。

【履职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岛某区法院的办案法官发现某土石方工程公司和某保险公司提交的电子保单内容不同,即决定开庭时当庭对某土石方工程公司提交的电子保单上的二维码进行扫码验证,验证的结果与某保险公司提交的电子保单一致。办案法官以此为依据,责令某土石方工程公司对此作出说明。某土石方工程公司称其既是被保险人亦是投保人,但无法清楚陈述投保经过、保费支付经过和电子保单的来源。庭审结束后,某土石方工程公司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称保费系交给案外人刘某,几经转手后交付某保险公司,保单是其中的经手人之一王某,通过微信转发给某土石方工程公司。

该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某土石方工程公司作为投保人,应将投保车辆的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但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某土石方工程公司所采取的投保途径明显与常规投保途径不同,且始终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于保险标的和保单真实性的争议,积极行使审判权,严把证明标准。通过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查明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异于常态的投保行为,依法对问题保单不予采信,并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驳回基于问题保单的诉讼请求。审判机关坚守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纠纷的证据加大审查力度,切实防止存疑保险标的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理赔,有效维护健康稳定的保险秩序。

(市中级法院提供)

艾某某等四人保险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艾某某、王某某合伙经营某二手车行,被告人苟某某在该车行兼职二手车营销业务,三人预谋通过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苟某某说服徐某某共同参与。2020年12月23日,苟某某、徐某某按照计划分别驾车故意相撞后报警,并向某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报案。为获取更高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苟某某等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车辆维修费、车辆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7332元。

【履职情况】

本案行为人既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又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获取更高保险金额,虚假诉讼是行为人骗取保险金的手段之一,系牵连犯,检察机关依法准确适用法律,认定为保险诈骗罪,不再单独评价虚假诉讼行为。鉴于王某某拒不认罪,办案人从犯罪构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多角度释法说理,最终王某某认罪认罚。同时,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阶段即要求公安机关查清行为人财产状况,督促行为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全额退赔,积极推进追赃挽损。

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阶段,发现存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线索,依据一体化履职办案要求,及时移交民事检察部门同步审查,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在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前即向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并依法改判。

针对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案件高发的突出性问题,向保险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对二手车行、汽修企业及保险公司开展法治宣传,营造共同防范打击保险诈骗的法治环境,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为人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虚假事故骗领保险理赔金,反映出二手车行业极易出现相关犯罪,为避免类案发生,检察机关以该案为切入点,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移送民事检察部门类案监督线索,对法院判处的相关保险理赔案件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同时,延伸办案触角,通过线上+线下宣讲的方式开展防范保险诈骗宣传,促进二手车、汽修行业以及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共同打造清朗的保险市场环境,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办案效果。

(市检察院提供)

王某等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王某利用其经营汽修厂的便利,伙同工作人员,利用其名下车辆或者维修车辆,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以捏造的事实提起保险理赔,通过胜诉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保险公司赔付的相关款项最终由王某获得。王某团伙获取不法利益的方式包括:事先将机动车原厂配件更换为低价配件、将只需修理部件按照换件标准报评估等方式虚增损失数额。2022年,青岛市检察院、某县级市检察院共办理该批案件11件,涉案标的50余万元。

【履职情况】

某县级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王某等人保险诈骗案中,发现王某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取得赔偿,存在民事虚假诉讼的可能,遂向民事检察部门移送线索。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后,与刑事检察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拟定补充侦查提纲,在对王某等人进行讯问、对相关顶名驾驶员进行询问时,查明王某等人在该批案件中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通过民事诉讼方式骗取保险理赔款的事实。

针对该11件虚假诉讼案件,两级检察院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方式进行监督,经某县级市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全部予以改判。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保险公司等存在的管理、制度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

【典型意义】

机动车保险骗保行为扰乱机动车保险市场秩序,虚假诉讼行为影响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加强对机动车保险虚假诉讼的监督,有利于维护机动车保险领域市场秩序、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检察、法院、公安等部门通力配合,有力打击机动车保险虚假诉讼不法行为。基于发现的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帮助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风险意识,实现了从个案监督向诉源治理的延伸。

(市检察院提供)

郝某某保险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保险公司发现保险诈骗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为了达到利用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骗取高额保险金的目的,于2021年11月以75万元的价格,从程某某名下购买了一辆宝马X5小型越野车及事故理赔权益,后未经与保险公司协商,直接委托律师起诉索要理赔款。在法院委托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定损过程中,评估公司定损人员张某某、保险公司理赔员王某某在明知郝某某利用事故车辆实施保险诈骗的情况下,与郝某某串通夸大车辆损失程度,张某某未按照《交通事故车辆及财务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要求,出具虚假评估鉴定报告,王某某未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为郝某某实施保险诈骗提供便利。最终,郝某某骗取保险金59万元,实际修车仅花费17余万元。

【履职情况】

某县级市公安局接到线索后,迅速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因该案时间跨度较长,且事故车辆已被买卖过户两次,给案件侦查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专案组民警矢志攻坚、克服难题、加班加点,辗转莱阳、四川等地调查取证,寻找证人20余名,将涉案车辆成功找回并重新进行评估鉴定,查明了实际修车费用。2023年2月,该县级市公安局对郝某某保险诈骗案立案侦查,同日将郝某某抓获并刑事拘留,后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定损人张某某、任某某、保险公司理赔员王某某抓获并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此案是“警保合作”的典型案例,通过办理该案,有力打击了车险诈骗行为,有助于加强公估公司、车险企业查勘队伍建设,有利于维护车险市场秩序和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经验,有力震慑了保险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展示了公安机关坚决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

(市公安局提供)

梁某保险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某汽修厂负责人梁某、某汽车服务公司负责人孙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伙同保险公司赵某等人,以每辆2至6万元不等价格收购二手北汽、比亚迪等品牌新能源汽车,并为上述车辆购买10至16万不等的车损险,再利用暴雨天气,故意制造车辆水淹事故后报案,后由赵某出面指使保险公司定损员华某出具虚假定损报告,并结合拨打银保监局12378监督电话投诉等手段实施保险诈骗犯罪,现已查明该团伙作案6起,涉案金额50余万元。

【履职情况】

某区经侦一大队在经侦支队的指导下,会同某派出所成立专案组,分管领导亲自靠案,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对这些可疑的保险理赔案件展开立案侦查。办案民警通过研判发现某汽修厂等个别汽车修理厂老板、员工串通车主、保险公司理赔经理等,涉嫌通过事先合谋、故意制造车辆事故索取保险金的方式,进行保险诈骗并非法获利。团伙主要成员近几年持续作案,利用从业便利,腐蚀保险从业人员,为保险定损、理赔大开方便之门,使得骗保行为近乎形成了“行业惯例”。

根据数据分析、人员研判和案件深度关联,专案组随后将这些涉嫌保险诈骗的保险理赔案件进行了串并案,并组织警力对该系列保险诈骗案件展开全力侦破工作。2023年3月,专案组对该保险诈骗案件的涉案团伙成员展开收网行动。截至目前,该案已抓获嫌疑人员7人,实现全链条打击。彻底摧毁了伪造事故、车辆维修、车辆理赔等一条龙、全链条式的犯罪组织。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均对其参与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梁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刑事拘留,追回涉案赃款5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此次案件的成功告破为公安机关侦办车辆诈保案件开辟了新通道、拓展了办案新思路,维护保险领域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有效打击了全市车辆保险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同时彰显了公安机关打击保险诈骗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市公安局提供)

青岛某汽修厂团伙车险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专题报道了青岛地区成功破获某汽车修理厂涉黑涉恶保险欺诈团伙案件的详细情况,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自2018年开始,以陆某、侯某为核心的不法团伙,以某汽修厂为据点,大量购买奔驰、宝马、奥迪等品牌二手汽车或者借用他人车辆进行套牌,并使用上述车辆故意制造或伪造保险事故,其后通过保险公估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起诉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款。该团伙组织严密,经常跨区域作案,过程中常利用恶意投诉、威胁恐吓等手段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施压,气焰十分嚣张,影响特别恶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履职情况】

该团伙的不法行为引起了保险行业和公安机关的重点关注。在保险监管部门指导下,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运用大数据技术追踪并锁定团伙成员及作案车辆,最终将不法分子一网打尽。经查实,该团伙流窜两个省份、八个地市作案20余起,涉案金额超过300万元。因其相关犯罪情节符合恶势力集团特征,该团伙被青岛市公安局确定为恶势力集团,并被山东省打黑办认定为打黑除恶行动开展以来山东省公安经侦部门打掉的首个恶势力犯罪集团。2021年,经人民法院审判,团伙成员陆某、侯某等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另有多人被取保候审、另案处理。至此,一个盘踞岛城多时的涉黑涉恶保险诈骗团伙彻底覆灭。

【典型意义】

该案充分暴露了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疯狂保险诈骗行径,案件侦破则充分彰显了青岛保险行业打击保险诈骗的决心和力度,进一步强化了青岛反保险欺诈警保联勤协作机制的功能作用,凸显了大数据反保险欺诈技术的实战能力。不法分子无论欺诈套路如何缜密、作案手法如何娴熟,在大数据面前终将露出马脚,受到法律的严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提供)

王某某团伙车险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以青岛某汽车修理厂王某某为首的一伙人员经常利用购置的老旧高档汽车或借用客户的车辆,采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扩大事故损失范围和程度等不法手段,诈骗保险公司理赔款。在实施保险诈骗过程中,为尽快获取赔款,该不法团伙经常通过到保险公司缠闹、向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不断向保险公司施加压力,给相关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很大困扰。在两年多时间里,该团伙实施多起车险诈骗案件,青岛地区10余家保险公司深受其害。

【履职情况】

部分受害保险公司经过沟通发现,该团伙涉及的多起车险理赔案件存在诈骗嫌疑,随后向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反应了相关线索,同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及时汇报有关情况。保险监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通过全国车险反欺诈系统开展线索筛查,共串并嫌疑理赔案件624件,涉及保险公司23家、理赔金额394万元。监管部门多次组织涉及嫌疑案件数量多、资金规模大的10余家保险公司召开案件查办调度会,部署保险公司集中核查相关赔案信息并将疑点线索反馈至行业协会,然后将核查线索集中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于2020年11月一举将包括团伙核心成员王某某在内的1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另有4名嫌疑人迫于压力到案自首,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2021年6月,该团伙成员王某某等五人因犯保险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中犯罪团伙不但自行购置老旧高档汽车制造保险事故骗取理赔款,而且还把部分汽修厂客户也拉下水,共同参与诈骗活动,给保险消费者、保险行业以及社会诚信造成了严重伤害。在保险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反保险欺诈组织和相关保险公司共同努力下,完善青岛保险业重大保险诈骗案件查办调度会工作模式,借助大数据技术支持,成功打掉了该气焰嚣张的汽修厂车险诈骗团伙,有效净化了当地保险市场环境,有力维护了广大保险消费者和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提供)

来源: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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