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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报行合一”七大倡议规范出炉!

  • 2024年01月29日
  •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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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保险业协会下发《关于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书》),从产品精算假设、费用结构、佣金列支等七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算账经营”。

具体来看,倡议书内容包括:

一是加强精算约束,科学设计银行代理保险产品;

二是加强精细化管理,合理确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费用;

三是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报行合一”内控管理机制

四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

五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六是动态跟踪调整,加强费用假设回溯分析;

七是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

加强精算约束方面《倡议书》认为,保险公司应以精算技术为支持,审慎确定产品定价假设。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全面分析产品的客户利益、理赔给付、佣金、业务及管理费、公司盈余和资本需求的关系,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发展水平、经验数据和管理能力等,充分考虑保障期限、交费周期和退保率假设等因素,科学确定预定附加费用率水平和期限结构等。

《倡议书》再次强调,银行代理保险产品开发和管理应严格遵循相关监管规定,产品定价费用假设与利润测试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假设应保持内在逻辑一致性,不违背精算原理,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细化银保渠道佣金支付方面,《倡议书》提出,对于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费用结构,在产品备案时的产品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费用假设和费用结构,费用结构不明显偏离公司的实际费用情况,原则上包含向银行支付的佣金、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部分,其中向银行支付的佣金应列明上限。

《倡议书》还对佣金支付进行了细。保险公司应在产品报备时列明的银行代理渠道佣金上限内支付佣金。佣金入账时,需凭证内附相应的专项发票以及佣金计算说明等决策程序证明材料。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与业务品质挂钩的激励机制,探索佣金费用的递延支付。

对于此前行业存在的“小账”等问题,《倡议书》列出了四项不应触碰的红线

具体包括:不向银行代理渠道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支付佣金以外的费用,严禁坐扣佣金;

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约定佣金之外的任何利益;

不诱导、协助或者默许银行、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将银保业务转为经代业务或个人代理业务,通过第三方向银行及其关联机构支付超过银行代理渠道佣金水平的各类费用;

不以任何方式虚假列支费用,不以账外形式向银行、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支付非法利益。

产品开发及费用管理要求方面,《倡议书》表示,保险公司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报行合一”内控管理机制。保险总公司应建立健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财务内控机制,督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有效落实“报行合一”。

“建议将精算技术充分运用到内部控制相关环节,建立约束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基于经验分析和合理预期设定产品定价使用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倡议书》表示,保险公司应基于产品定价时的预定附加费用率情况合理安排费用预算

在执行层面,《倡议书》提出,保险公司规范费用预算执行,强化费用预算执行考核刚性约束,围绕“报行合一”要求开展费用管理。

具体包括:合理制定费用列支政策,保险总公司做好“报行合一”统筹管理,制定费用列支政策,在交费期内将预定附加费用率假设、预算中的相关经营管理费用和相关的考核费用设定为相同的计量内容和计量期间,不把佣金支出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调节。

加强费用假设回溯分析方面,《倡议书》提出,保险公司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

《倡议书》认为,保险公司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费用的真实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建立严格的费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费用科目列支的具体要求。建立完整的费用分摊机制,不以不合理费用分摊方式调整费用结构。不通过虚增银行代理业务收入、账外支付、虚构中介业务、虚假费用列支等方式套取费用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对费用执行情况动态跟踪调整,加强费用假设回溯分析。

《倡议书》强调,保险公司应加强运用实际经营结果对费用假设的回溯分析,对费用波动的合理性进行综合判断,如发现实际费用水平或费用结构不合理的,及时根据“报行合一”要求对费用水平、费用结构等进行调整,必要时停售相关产品。不在回溯分析时弄虚作假,对回溯发现的问题不虚假整改,杜绝整改不到位、长期不整改情形。

文章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圈中人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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