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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青海省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自律公约》

  • 2023年11月22日
  •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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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官微消息,近日,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的指导下,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省级财险公司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内容节选:

第二章  承保资料收集录入标准

第三条  异地车、挂靠车承保资料收集录入标准

(一)在青海地区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确有需要承保异地车业务的,应在承保新保、转保车辆时,对其上一年度保单进行投保查询。投保查询时,如系统提示出现“异地牌照业务”“本张保单车牌号与上年度保单不一致”“上年度非青海本地承保”“新车与上年度保单初登日期不一致”等字样,该业务必须提交至省级分公司核保部门进行人工审核,除须提供常规承保资料外,还须提供车辆在本地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未上牌的新车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件号(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非“63”的,须提供本地购车发票、关单,并对发票进行验真,无法验真的须提供验车照片和验车视频;

(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所有人或与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人的居住证,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明、居住回执单;当地签发的社保卡、居住地址在当地的行驶证、当地房产证、购房合同、当地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在当地合法就业的证明材料;

(四)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五)在当地开展经营或工程项目的单位需提供招标文件、车辆租赁协议(合同)、转卖协议(合同)等;

(六)除家庭自用车外,符合要求的“非青”车辆承保时,须提供保险标的车辆在青海境内与任意标志性建筑的合影、印有投保当天日期的报纸、购物小票、当日发票、保单抄件等与车辆VIN码合影的验车照片及验车视频。验车视频由保单归属地所在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按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保存,视频内容须包括:VIN码、车牌号码、车辆外观全貌、地标性建筑的近景、远景、证明时间的唯一识别码等要素。

(七)投保人与行驶证车主不一致时,被保险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时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挂靠协议(合同)、贷款协议(合同)、转卖协议(合同),以证明该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非自然人的,协议(合同)须加盖公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将行驶证载明的车主作为被保险人,并向投保人提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八)保险公司禁止通过批改方式对非青海牌照的车辆进行承保。

(九)挂靠车和符合要求的“非青”车辆续保时,应提供相关资料进行验车。

第四条 各财险公司开展新保和转保业务时,所收集相关资料应符合《青海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缴费实名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要求。

第五条 各财险公司开展续保业务时,不再收集相关资料。涉及车主、投保人信息变更的,应当收集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车主和投保人身份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军人证、护照等相关资料并留档。

第六章  销售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各财险公司在向投保人宣传本公司产品时,应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如实介绍,主要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被保险人的义务、赔偿处理等。不夸大、不误导,不与其它公司产品进行比较,不对其它公司的产品和信誉进行诋毁,实行公平竞争。承保前要将车险免赔条款和除外责任向投保人进行明示和提醒,投保单填写齐全后要由投保人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交强险、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严禁通过改变被保险人类别、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种类等低套费率;严禁在备案条款和费率以外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费率和扩大保险责任。不拒保交强险,不在承保交强险时捆绑销售机动车商业保险。

第十八条  车险电网销业务、店面直销均应严格执行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以赠送险种等形式招揽业务。

第十九条  各财险公司不得与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代理人产生代理业务关系,保险代理手续费只能支付给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合法保险代理人。严格执行交强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商业车险手续费要按照监管规定:据实列支、依法纳税,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直接业务不得支付代理手续费。严禁以扣除手续费后的保费入账。

第二十一条  各财险公司要履行管理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做好培训并要求代理人遵章守纪、履行应尽的义务。如在市场上发现保险代理人通过给投保人现金折扣的方式低于保单价格销售保单、不履行告知义务以及误导消费者的,承保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机动车险招投标业务投标时,严格使用向监管部门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向投保方允诺保险条款、费率以外的优惠和利益。招标项目属于直接业务的,不得支付代理手续费。通过中介招标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车辆承保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以保险机构所在地为税源地对口代收代缴,严禁以部分税费返还为交换条件向客户吸揽车险业务。不得以降低排量、整备质量等数据录入与实际条件不符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条件吸揽车险业务。

第七章  手续费支付标准

第二十四条 支付手续费率时的计算基数均为净保费。

第二十五条 交强险手续费支付比例不得高于4%。根据《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中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严格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交强险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中介业务手续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支付;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支付手续费必须计入“手续费支出”科目规定执行。交强险手续费范畴参照商业车险报备费率方案,即交强险手续费也应是包含所有付给第三方的销售费用,包括各种咨询费服务费等。

第二十六条  商业车险手续费率应报行一致,严格执行经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费率方案,手续费为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手续费、服务费、推广费、薪酬、绩效、奖金、佣金等。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向不具有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支付手续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以各种形式向消费者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手续费(佣金)为车险销售机构及从业人员合法所得,归车险销售机构及从业人员所有。严禁任何保险机构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将手续费(佣金)返现给消费者,严禁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八章  线索举报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保险经营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社会各届及行业每一名工作人员均可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举报。举报范围如下: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实施垄断经营或者以抬高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等手段向保险代理机构或个人支付额外费用,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支持或变相支持相关保险代理机构实施垄断经营的行为;

(三)保险从业人员销售误导行为;

(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实施恶意竞争的行为;

(五)违反本“自律公约”相关规定的行为;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举报形式:

(一)举报人可以采取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向协会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可通过匿名、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协会对举报线索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

(四)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行为,协会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举报材料应由说明性材料和证据类材料组成,证据类材料应严密完整,并相互印证,建议采用文字、录音、图片等形式。证据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保单、客户和公司业务人员信息;

(二)报价、赠送、返还等信息;

(三)支付、转账等信息;

(四)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话述录音、文字等信息;

(五)其他能够证明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三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案件时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协会将根据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给举报人带来严重后果的,将对责任人予以开除。

第三十五条  协会在接到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后,凡符合本“自律公约”受理范围的举报,协会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和处理。举报案件办结后,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负责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内容来源: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