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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水利局公布某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 2023年11月09日
  •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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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根据水利部监督司移交线索,海北州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前期核实的基础上,对海晏县某水利工程、祁连县某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查明,海晏县某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在工程开工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祁连县某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在项目建设期间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查处情况:两家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第六条的规定,海北州水利局充分考虑了两家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两家施工单位分别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并在全州水利行业内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的重要法治措施,是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健全多层次水利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客观需要。同时,水利工程建设属于建筑领域,适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的有关规定。本案的查处,对全州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警示促进作用,对全州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类似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注: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容来源:海北水利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