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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连发两文:短期健康险严禁“0”费率!

  • 2023年11月07日
  •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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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监管连发两份文件,规范短期健康险!《关于进一步做好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关风险的提示》

《通知》指出,监管部门近期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存在产品设计不审慎、销售管理薄弱、客户服务不到位等问题。重点提出不得通过随意调整精算假设等方式改变产品的费率结构,严禁出现“0”费率等各类明显不符合精算原理的情况。

提示》要求,在销售短期健康保险时应对产品的免赔额、免赔责任、赔付比例、退保约定、保费缴纳方式等重要内容,向消费者进行清晰告知和提示。不应使用“保费低至(最低)X元”“每月X元起”“保障高至(最高)X万”等词汇进行不当宣传。文件具体如下:

《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近期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存在产品设计不审慎、销售管理薄弱、客户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当立足于消费者真实的健康保障需求,
科学开发设计产品合理确定产品责任,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功能作用,有效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产品定价应当科学合理,严格按照定价的数据基础确定各期保险费率,不得通过随意调整精算假设等方式改变产品的费率结构,严禁出现“0”费率等各类明显不符合精算原理的情况。

二、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销售人员队伍建设、行为管理和信息披露。在销售产品时,应当将保险责任、退保约定、保费交纳方式等主要内容清晰明确告知消费者,宣传用语应当易于理解。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免赔责任、免赔额、赔付比例等内容是产品的重要保险责任,不得违规通过批单、批注等方式进行随意更改,其他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消费者做好提示工作,严禁销售误导。

三、各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加强第三方销售渠道管理。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应当实现理赔、投诉等服务入口全面在线化,要以显著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在线保全、退保等服务入口,并向消费者提供在线咨询、问答等服务功能,确保消费者可在线查询相关业务的办理进度

四、各保险公司应当
加强业务经营情况回溯,建立健全业务品质与销售费用关联机制,及时对产品定价发生率等精算假设进行回溯调整,确保产品设计公平合理,保证业务经营可持续

五、各保险公司应当
加大理赔服务的科技赋能,提升理赔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时效。要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及时排查问题,妥善解决纠纷,强化内部追责问责,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保险公司要始终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把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障需求放在首位。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和监测短期健康保险市场运行情况,
对产品设计存在明显漏洞、引发投诉较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机构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风险提示》全文
《关于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关风险的提示

各保险公司:
为充分发挥健康保险功能作用,进一步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开展,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产品责任设计应立足于消费者实际健康保障需求,科学合理确定产品责任。

二、在销售时应对产品的免赔额、免赔责任、赔付比例、退保约定、保费缴纳方式等重要内容向消费者进行
清晰告知和提示。不应使用“保费低至(最低) X元””“每月X元起“保障高至(最高)X万”,以及“低至(最低)””“起”高至(最高)”等词汇进行不当宣传。

三、通过
互联网等方式承保的业务,投保人完成单个产品投保流程后,明确告知其投保流程已完成。不应使用“保障完善”“产品升级””“保障提升”等词汇,不当引导投保人进行新的投保或保全动作。不得隐藏或以电话回访、客服跟进等方式变相隐藏退保、保全等入口,确保退保等服务过程流畅、无障碍。

四、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基础上,保险条款内容在保险期间内有调整变化的,
应当确保告知投保人保险期间内的收费频率和每次收取的保费金额,使用“约定延期扣费”“自动续费”等类似方式收取保费的,要进行充分说明,确保投保人准确理解。签署的授权扣费协议应与产品的保险期间匹配,并确保告知投保人,若停止自动扣费,需如何进行操作。

五、以年度总保费为基础给付佣金和费用的,
需防范因业务退保率偏高产生的套利风险

文章来源: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圈中人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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