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不出险,平平安安最好。
万一不幸出险了最怕的是什么?
理赔被拒!
这不,家住成都的小梁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针对“未达到合同中重大疾病相关要求”的拒赔情形,作为被保险人的一方是否还有回旋的余地?我们又该如何去判断和分析呢?
我们结合一个真实案例进行解读。
【文前注明:本文经当事人授权发布,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字为化名,案情,案情、病情信息为概括性描述】
小梁才20多岁,在成都一家公司做文员,平素身体健康,连感冒都几年难得有一次,并且也酷爱运动,谁不会想到“不幸”会降临到她头上。
过完春节没多久,刚上几天班,小梁感觉反复胸闷,并有痰血,便到附近的一家医院去检查和治疗,过了几天,诊断结果出来了,被确诊为“淋巴管肌瘤病”。
刚拿到诊断报告单小梁还不知道淋巴管肌瘤病是什么病,也不知道严不严重,经主治医生一解释,小梁才知道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比较罕见的疾病,会严重影响患者肺功能,且目前也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
淋巴管肌瘤病(LAM)【来源于百度百科】
一种比较罕见的疾病,几乎所有的病例均发生于女性,以育龄期女性为主,平均年龄30~40岁。LAM主要累及肺脏,典型表现为弥漫性囊性改变,严重影响患者肺功能,而目前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
2018年5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第一批罕见病目录》,淋巴管肌瘤病被收录其中。
这给小梁沉重的打击,好在小梁心态调整的不错,乐观对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并保持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经过两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小梁的病情逐渐稳定下来,也重新开始上班,日常生活、工作一切如常。
小梁之前自己买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如果能理赔下来,至少在经济上还有些弥补,后续治疗费用压力也会小很多。
于是,小梁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资料,提交资料后20多天,小梁收到的不是理赔款,而是一份《拒赔通知书》。
小梁通过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沟通了解到。保险公司承认“淋巴管肌瘤病”属于重大疾病,但是需要满足三项条件: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保险条款中对于“淋巴管肌瘤病”的描述)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说,(2)、(3)两项条件小梁是完全满足的,但是第一项不满足,原因是小梁确诊为“淋巴管肌瘤病”根本没有做组织病理学检查,所以不能赔付。
被拒赔后,小梁觉得沮丧,明明自己得了属于重疾的疾病,怎么还能拒赔呢,但是合同条款是确实又写了需要经病理学诊断才能赔,自己也确实没做病理检查,自己也一度觉得保险公司拒赔没什么问题。
但是,她没有放弃,在网上查找这方面的资料,并找到了理赔帮咨询。
(/聊天记录)
理赔帮咨询顾问在充分了解了情况和研究病历材料之后,我们认为:现有材料以及如果能让医院开具一份证明,是足以证明小梁患有肺淋巴管肌瘤病的,而条款限定应通过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其实质为以病理学检查结果作为确认小梁患有该疾病的前提,该格式条款系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应属无效。
因此,咨询顾问很明确的告诉小梁:这个案件拒赔非常不合理,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并建议小梁先采取和保险公司协商的方式处理,协商不成再诉讼。
本来,之前小梁自己和保险公司多番协商、交涉也没任何结果,小梁似乎对协商没有什么信心。
理赔帮顾问告诉小梁,协商也需要有理、有据、有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会“任性”拒赔,如果确实赔付是合情合理,保险公司也会“纠错”,甚至改变之前的拒赔结论。
(/聊天记录)
小梁将书面材料交给保险公司后,当天保险公司表示她的理赔案件会重审,第三天,小梁告知我们,保险公司已经给她赔付了,已经收到20万元赔付款。从拒赔到顺利理赔,幸好只是虚惊一场!
拒赔不是终局:
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很多人以为就此成“定论”了,自叹倒霉。
虽然保险公司不会无故拒赔,并且多数时候,拒赔理由还会显得很充分,但是,要知道每年理赔纠纷案件,协商赔付和被保险人胜诉的判决案例每年数以十万计,这些都是在保险公司拒赔后“逆转”的。
这足以说明,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并不是“终局”,如果协商不成,也还有地方可以跟保险公司理论拒赔合不合理,该不该赔。所以,被拒赔后也不用过于悲观,更不该轻易放弃索赔。
用对方法事半功倍:
本文案例告诉我们,保险理赔维权也许并不难、并不慢、并不需要高昂的成本。当然这得益于我国保险行业成熟的监管政策、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以及保险公司自我纠错能力和对消费者重视程度的提升。
但不可忽略的一点,用对方法很关键。如果我们自己不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理赔知识处理此类问题,那么,像小梁一样,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则是人人可以做到的。
而不是抱有侥幸心理、不计成本、盲目的去打官司,更不应该“蛮干”或“哭闹式”维权。
当然最重要的是:
平时多多少少学习些法律知识、保险知识,投保时要充分了解产品,同时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至于其他问题,则有条款和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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