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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恶意挖角,最新保险人员流动管理条例来了!

  • 2023年10月16日
  •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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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广东人身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流动管理指引》,管理指引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定义;人员流动管理规范;对流动人员的协同追责等内容。具体如下:


广东人身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流动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不含深圳,下同)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流动管理,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人身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和内勤员工

销售从业人员,是指取得保险公司核发的纸质或电子执业证,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

内勤员工,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各层级员工,包括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二章 人员流动管理规范
第三条 从业人员申请解约的,原所属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应安排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解约手续,对于销售人员,还须注销执业登记。

第四条 对于从同业公司转入的从业人员,接受转入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进行入职前审核;对于销售人员,应为其进行执业登记,核发执业证。

新公司录用《广东人身保险公司重点关注信息共享办法》涉及的重点关注人员应按该办法办理。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立足自身,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确保本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恶性挖角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募信息,对实际工作内容或报酬等进行不实包装或夸大宣传,诋毁、贬低、攻击同业公司,误导被招募人员。
(二)与原公司未办理执业登记注销手续的销售人员签约或安排以其他形式实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三)其他违反监管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 对流动人员的协同追责
第六条 从业人员解约后,原公司发现其从业期间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的,可依据制度进行追责。新公司应协同原公司追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配合原公司调查。
(二)联系并督促从业人员配合原公司调查。
(三)协助原公司转达追责文件。
(四)其他协同追责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广东监管局的相关监管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流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粤保协秘发〔2017〕77号)、《广东人身保险公司招募同业内勤员工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粤保协发〔2019〕90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指引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圈中人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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