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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保险产品说明会规范指引来了!

  • 2023年10月11日
  •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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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广东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规范指引》,规范指引规定了产品说明会的活动定义;产品说明会的审批制度;产品说明会宣传材料管理要求;产品讲解人员的基本条件;产品说明会宣传材料和课件不得出现的内容等。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行为,防范销售误导,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产品说明会是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组织的、以会议和讲座等方式进行的保险产品宣传或销售的保险经营活动

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客户沙龙等类似产品说明会的活动或委托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举办的类似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深圳除外)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管理规范,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经授权的地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指定专门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所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产品说明会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举行的产品说明会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产品说明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产品说明会的管理部门、审批流程、宣传材料及课件管理、讲解人员的资质管理、会议现场管理、档案资料的保管、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对产品说明会的举办实行审批制度,产品说明会应经保险公司地市级或以上机构批准,制定明确的审核流程和要求。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活动主题、宣传材料及课件、讲解人员资质、邀约安排等。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特别加强对产品说明会宣传材料管理。产品说明会上所派发和使用的各类与公司或产品相关的宣传资料应由保险公司省级或以上机构统一印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产品讲解人员使用的讲课课件、讲义内容等应经保险公司地市级或以上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上派发的宣传资料或讲课课件不得出现虚假陈述或误导宣传,不得违反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特别加强讲解人员的管理,对产品讲解人员实行资质管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金融、保险行业专业知识、熟悉寿险市场及公司产品情况;
(二)具备专业授课能力和应变能力;
(三)遵纪守法,2年内无业内有效投诉、行政监管措施记录及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培训、资格认证、考核、惩戒和退出等机制,对讲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把关。

第十二条 产品讲解人员如因虚假陈述或误导宣传被客户投诉,或发生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应自其被投诉之日起,至少2年内不得任用其担任产品讲解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合理选邀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对象。采取信函邀请或电话邀请的,应尽量采用地市级以上机构制定的标准话术。如使用电话方式邀请,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严格管理电话呼出时间,避免对客户造成滋扰。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向被邀请对象明确产品说明会的举办目的,不得采取欺骗方式组织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不得以赠送高价值礼品、抽奖、假托人员签单、现金奖励的方式或其他不当方式诱导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或购买保险产品、缴纳定金等。

第十五条 产品说明会宣传材料和课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不得出现以下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内容

(一)不得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二)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或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
(三)不得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四)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
(五)不得隐瞒初始费用等各项费用扣除情况;
(六)不得进行同业诋毁;
(七)不得与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
(八)不得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向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保险公司采取信函方式邀请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应在信函的显要处标明风险提示语:为保障您的权益,如您发现本次产品说明会中有虚假、误导宣传之处,欢迎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反映和投诉,投诉电话:12378

在产品说明会现场,保险公司须在客户签到表或其他书面材料中标明上述风险提示语,并要求客户签名确认已阅读风险提示语。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对所举办的产品说明会进行录像,录像时间应包括从产品说明会正式开始直到结束全过程。产品说明会录像内容应包括主持人的开场说明、主讲人对保险产品的讲解等主要内容。讲解前应记录全体参会人员到场镜头,讲解中应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和讲解课件直至产品说明会结束,不得中断且不得剪接编辑。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参会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产品说明会档案资料的管理,归档工作应由地市级或以上机构负责,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归档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举办产品说明会的内部审批材料;
(二)推介保险产品所使用的书面或电子演示、讲解资料及各类宣传资料;
(三)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客户签到表;
(四)参加产品说明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名单;
(五)现场签单统计资料;
(六)客户邀请函样本;
(七)客户已阅读风险提示材料的签名确认单;
(八)产品说明会录像视频资料。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产品说明会参会客户个人信息资料保密工作,未经客户许可不得外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说明会内部巡查机制,加强对授权分支机构产品说明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检查形式包括现场检查和线上检查等形式:总人数少于30人(含)的场次,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实际召开场次的30%;总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内或单场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场次,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50%;总人数超过100人(含)或单场费用超过10万元(含)的场次,抽查比例应为100%。检查工作须由专管人员负责,应做好检查结果记录的存档。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要求分支机构及时整改;对产品说明会审核不严、管理不善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应取消其举办权限。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举办的产品说明会的管理,综合运用薪酬、级别晋升、解除合同等多种手段,对违规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约束。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处罚,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将每季度举行的产品说明会汇总成清单,清单项目应包括举办机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清单上报省级分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应做好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圈中人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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