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金监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与中原西路交汇处瑞城国际写字楼裙楼西1、3层
主要负责人:郑X
当事人:郑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6051976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职 务: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欣保险”)涉嫌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新华欣保险、郑X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现场检查中发现,新华欣保险在随州设立的XX家分支机构中,有XX名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余XX名负责人均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郑X作为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规范运作,对合规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在该违法违规行为中拥有决策权。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郑X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新华欣保险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规定。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郑X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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