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为防范意外风险,降低危害影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人身保险。当你选择购买人身保险时,是否知道人身保险应该由谁来买?人身保险赔给谁?哪些情形不能赔?莫让“保险”变“风险”!一文讲清,投保人身保险常见法律知识。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故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等情形,在投保时更加重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依法无效。法律规定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对象有: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可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叫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包括自己在内的一人或者多人作为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应当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公司或者雇主为员工、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必须为员工、雇员自己或其近亲属。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事故相关的证明资料。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请求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及时与保险公司签订理赔协议,保险公司应在理赔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自收到理赔申请和相关事故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能确定理赔金额的,应当根据已有资料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理赔金额后,再向受益人补足差额。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服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其他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情况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理赔责任;2、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理赔责任;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5、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6、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公检法机关依法采取的拘传、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7、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理赔责任;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2、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4、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公司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因公众号推送规则有变,请点击☟下方圈中人寿险资源网,设为星标★!避免走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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