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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山东枣庄支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7万元

  • 2023年08月28日
  • 16:16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金罚决字〔2023〕5号)

枣金罚决字〔2023〕5号

当事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地 址: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光明西路280号门市

(鲁沪汽车城对面)

负责人:丁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枣庄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查明,华泰人寿枣庄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检查发现,华泰人寿枣庄中支在宣传会议所使用课件、产说会宣传中,存在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对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二、将保险产品结算利率与存款利率进行片面比较

检查发现,2020年12月16日,华泰人寿枣庄中支召开“华泰保险新老客户答谢会”,所使用《答谢会》课件存在“3年定期、金账户4.5%、金账户6%”的对比图,且仅采用中、高两档演示产品未来利益给付。

三、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检查发现,华泰人寿枣庄中支薛城支公司经理张某华通过微信向代理人发送误导性内容,同时发现该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使用的材料存在误导性内容。

上述事实,有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保险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华泰人寿枣庄中支相关课件、相关产说会录像、时任员工孙某晋和张某华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将保险产品结算利率与存款利率进行片面比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予以“警告,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予以“警告,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华泰人寿枣庄中支予以“警告,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枣庄监管分局

2023年8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枣金罚决字〔2023〕4号)

枣金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张X  

身份证号码:37040319720109XXXX  

职务:时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张X对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枣庄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查发现,华泰人寿枣庄中支在宣传会议所使用课件、产说会宣传中,存在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对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当事人张X作为时任华泰人寿枣庄中支总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张X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文件、华泰人寿枣庄中支相关课件、相关产说会录像、时任员工孙某晋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等规定。张X作为时任华泰人寿枣庄中支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中止、终止具有决定权,有直接管理职责,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张X予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枣庄监管分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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