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临金罚决字〔2023〕3号)
临金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王X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7280119600703XXXX
职务:时任山东亿信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信保险销售公司)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亿信保险销售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亿信保险销售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经查实,亿信保险销售公司两份报销凭证中的增值税发票内容与费用报销内容不一致,报销费用均转入员工个人账户,涉及金额3.3万元。
上述事实,有亿信保险销售公司保险中介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王X身份证、任职文件、岗位职责复印件,事实确认书,相关会计凭证,内部整改、问责文件,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王X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将注有单位名称的缴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送交我分局。被要求责令改正的当事人应将整改情况以报告形式及时向对口监管科室报送。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费县人民法院或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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