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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新疆塔城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档案管理不到位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1.3万元

  • 2023年08月15日
  • 13:54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塔城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金监罚决字〔2023〕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支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和平区塔尔巴哈台街1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培训管理不到位,培训内容不全面,缺少对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的学习;个人保险代理人档案管理不到位

1.个人保险代理人培训管理不到位,培训内容不全面,缺少对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学习。2021年6月16至2022年4月2日期间,你公司培训部对保险代理人岗前培训、转正培训、月度培训均未开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相关内容的培训。

2.两名个人保险代理人档案管理不到位。你公司未建立两名保险代理人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培训档案。

上述事实,有培训课表及课件、岗位职责说明书、泰康人寿代理人管理办法、任职文件、内部处罚决定、现场检查确认书、事实与评价、整改方案及整改报告、谈话笔录、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一是裴某,系你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承办投保人鲁某健康险业务时,向投保人鲁某红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00元。二是王某,系你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承办投保人张某等8人年金险业务和健康险业务时,向投保人张某等8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5250元。

上述事实,有执业信息登记、保险代理合同、投保单、个险营销代理人管理办法、转账账单、岗位职责说明、内部处罚决定、培训资料、事实确认书、整改方案、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整改方案与整改报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培训管理不到位,培训内容不全面,缺少对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的学习;个人保险代理人档案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裴某、王某“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合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塔城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金监罚决字〔2023〕2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金X

职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塔城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塔城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个人保险代理人培训管理不到位,培训内容不全面,缺少对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的学习;个人保险代理人档案管理不到位

1.个人保险代理人培训管理不到位,培训内容不全面,缺少对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学习。2021年6月16至2022年4月2日期间,泰康人寿塔城中心支公司培训部对保险代理人岗前培训、转正培训、月度培训均未开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相关内容的培训。

2.两名个人保险代理人档案管理不到位。泰康人寿塔城中心支公司未建立两名保险代理人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培训档案。

你时任泰康人寿塔城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培训部、营销部的工作,履行管理职责,负责督导推动培训部、营销部工作落实,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培训内容不全面,缺少对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学习;未建立两名个人保险代理人完整的培训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培训课表及课件、岗位职责说明书、泰康人寿代理人管理办法、任职文件、内部处罚决定、现场检查确认书、事实与评价、整改方案及整改报告、谈话笔录、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泰康人寿塔城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培训管理不到位,培训内容不全面,缺少对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的学习;个人保险代理人档案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塔城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金监罚决字〔2023〕3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裴X

职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支公司额敏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自2017年1月起,你系泰康人寿塔城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承办投保人鲁某健康险业务时,向投保人鲁某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业信息登记、保险代理合同、投保单、个险营销代理人管理办法、转账账单、岗位职责说明、内部处罚决定、培训资料、事实确认书、整改方案、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整改方案与整改报告、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塔城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金监罚决字〔2023〕4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王X

职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塔城中心支公司额敏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自2017年1月起,你系泰康人寿塔城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承办投保人张某等8人年金险业务和健康险业务时,向投保人张某等8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5250元。

上述事实,有执业信息登记、保险代理合同、投保单、个险营销代理人管理办法、转账账单、岗位职责说明、内部处罚决定、培训资料、事实确认书、整改方案、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整改方案与整改报告、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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