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金监罚决字〔2023〕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
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新华西路以南、新一路以西、南环路以北中央商务区A座101号(整层)、A座201号(局部)
法定代表人:马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2020年1至6月,你分公司通过6名个人代理人员,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33.84万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清单、手续费汇总表、银行流水、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三万元。
你分公司应自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金监罚决字〔2023〕3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莫X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2020年1至6月,该分公司通过6名个人代理人员,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33.84万元。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清单、手续费汇总表、银行流水、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该分公司分管车险业务及电子商务业务部的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你应自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金监罚决字〔2023〕4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王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2020年1月至6月,该分公司通过6名个人代理人员,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33.84万元。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清单、手续费汇总表、银行流水、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时任该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你应自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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