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金监罚决字〔2023〕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
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新华西路以南、新一路以西、南环路以北中央商务区A座101号(整层)、A座201号(局部)
法定代表人:马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2020年1至6月,你分公司通过6名个人代理人员,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33.84万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清单、手续费汇总表、银行流水、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三万元。
你分公司应自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金监罚决字〔2023〕3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莫X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2020年1至6月,该分公司通过6名个人代理人员,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33.84万元。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清单、手续费汇总表、银行流水、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该分公司分管车险业务及电子商务业务部的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你应自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金监罚决字〔2023〕4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王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2020年1月至6月,该分公司通过6名个人代理人员,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33.84万元。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清单、手续费汇总表、银行流水、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时任该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你应自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8月4日
安诚财险贵州六盘水市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41.5万元
太平人寿贵州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合计被罚24万元
国寿财险江苏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执业登记信息不准确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50.6万元
大家人寿江苏常州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合计被罚26万元
博达建宇保险代理公司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3.1万元
永安财险云南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合计被罚24万元
人保财险云南普洱市分公司编制虚假业务财务资料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114万元
大地财险云南丽江中心支公司虚挂个人代理人业务套取手续费等多项违规事项被罚45万元
和谐健康保险浙江绍兴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资料等被罚60万元
利宝保险山东潍坊中心支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合计被罚31万元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