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金管罚决字〔2023〕18号
当事人: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5号11、12层
法定代表人:艾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决定不采纳相关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
2021年10月22日,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通过“真承私享会”产品说明会,片面对比保险、信托、存款产品,向与会人员讲授具有误导性质的内容。例如,“保险是低配版的信托,信托是豪华版的保险”“私享系列是私人银行专属产品……收益是确定的,按照保额3.1%、现金价值3.4%复利增长”“现金价值特别高,到了一定期限后,相当于活期存款,给你算定期利息”等。崔某某参加此次产品说明会后,投保交银人寿私享五号终身寿险,五年交,年交保费60万元。
上述事实,有产品说明会档案、承保档案、情况说明、当事人劳动合同、当事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资料
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薪酬管理系统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1月、2022年3月分别向银保专管员苏某某发放薪酬奖励73291.78元、136765.43元。经查,该公司银行保险部渠道总监胡X安排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22年1月“薪酬奖励”中的18170元转到胡X账户,通过现金方式将2022年3月“薪酬奖励”中的28000元交予胡X。胡X将上述46170元款项用于补贴团队活动费用等。
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当事人调查笔录、劳动合同及任职文件、转账记录、资金使用凭证等为证。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以及《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第九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责令改正,处2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3年7月28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金管罚决字〔2023〕19号
当事人:褚X
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
职务:时任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银行保险部高客面谈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1年10月22日,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通过“真承私享会”产品说明会,片面对比保险、信托、存款产品,向与会人员讲授具有误导性质的内容。例如,“保险是低配版的信托,信托是豪华版的保险”“私享系列是私人银行专属产品……收益是确定的,按照保额3.1%、现金价值3.4%复利增长”“现金价值特别高,到了一定期限后,相当于活期存款,给你算定期利息”。崔某某参加此次产品说明会后,投保交银人寿私享五号终身寿险,五年交,年交保费60万元。
上述事实,有产品说明会档案、承保档案、情况说明、当事人劳动合同、当事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第九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褚X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3年7月28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金管罚决字〔2023〕21号
当事人:胡X
住址:太原市小店区
职务:时任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银行保险部渠道总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交银人寿山西省分公司薪酬管理系统显示,该公司于2022年1月、2022年3月分别向银保专管员苏某某发放薪酬奖励73291.78元、136765.43元。经查,该公司银行保险部渠道总监胡X安排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22年1月“薪酬奖励”中的18170元转到胡X账户,通过现金方式将2022年3月“薪酬奖励”中的28000元交予胡X。胡X将上述46170元款项用于补贴团队活动费用等。
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当事人调查笔录、劳动合同及任职文件、转账记录、资金使用凭证等为证。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胡X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3年7月28日
农银人寿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合计被罚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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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杭州市分公司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被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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