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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人寿山东济宁支公司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等多项违规事项合计被罚19万元

  • 2023年08月02日
  • 15:24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金罚决字〔2023〕3号)

济金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蓝天豪庭沿街商业1号楼01幢

主要负责人:甘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农银人寿济宁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农银人寿济宁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

2021年3月至9月,农银人寿济宁中支共4名银保客户经理在销售保险时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冰箱、黄金等财物,合计价值17295.4元。

二、编制虚假业务资料

经查阅农银人寿济宁中支培训档案发现,该机构2019年11月举办的“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分行财富顾问保险知识培训班”及2020年10月举办的“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分行骨干人员保险营销技能培训活动”档案资料不真实,实际活动内容为开展客户答谢、财富沙龙等,该机构存在虚构会议培训事项、编制虚假培训档案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农银人寿济宁中支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农银人寿济宁中支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是农银人寿济宁中支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分局决定给予农银人寿济宁中支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给予农银人寿济宁中支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

(原济宁银保监分局代章)

2023年7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金罚决字〔2023〕4号)

济金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李X

身份证号码:37083019821230XXXX

职务:时任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农银人寿济宁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农银人寿济宁中支副总经理,对农银人寿济宁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2021年3月至9月,农银人寿济宁中支共4名银保客户经理在销售保险时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冰箱、黄金等财物,合计价值17295.4元。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农银人寿济宁中支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李X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

(原济宁银保监分局代章)

2023年7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金罚决字〔2023〕5号)

济金罚决字〔2023〕5号

当事人:周X

身份证号码:37090219680703XXXX

职务:时任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农银人寿济宁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农银人寿济宁中支副总经理,对农银人寿济宁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经查阅农银人寿济宁中支培训档案发现,该机构2019年11月举办的“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分行财富顾问保险知识培训班”及2020年10月举办的“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分行骨干人员保险营销技能培训活动”档案资料不真实,实际活动内容为开展客户答谢、财富沙龙等,该机构存在虚构会议培训事项、编制虚假培训档案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农银人寿济宁中支编制虚假业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给予周X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

(原济宁银保监分局代章)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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