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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鑫晟保险代理阳泉分公司未设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等多项违规事项被罚3万元

  • 2023年08月01日
  • 15:33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金管罚决字〔2023〕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德胜东街23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葛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设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在与某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期间,代理业务保费收入共计567.78万元,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共计72.31万元。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收取佣金的账户为该公司在某银行开立的基本户。查看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2021年、2022年(1-6月份)基本户银行存款明细账发现,此账户中除核算代理佣金收入外,还核算收取总公司转账、稳岗补助,支付职工工资、社保、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等,代理佣金收入与其他资金用途混同核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中国银保监会阳泉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01)。

2.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开户情况。

3.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2021年、2022年(1-6月份)银行存款明细账。

二、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现场检查中,检查组提出调阅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2021年度的保险代理业务档案资料,该公司仅提供了2021年业务明细,仅记载了核保日期、保险起期、保单号、被保险人、险种大类、签单保费/批改保费、手续费比例、手续费,未包含保险人、投保人、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相关信息。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未提供能够记录反映保险代理佣金金额、收取情况以及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报酬领取情况等内容的业务档案资料;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未能提供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每笔代理业务对应的经投保人签字的客户告知书档案资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中国银保监会阳泉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03)。

2.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业务统计情况表。

3.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2021年业务明细(每月首页)。

三、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截至2022年8月末,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共有正式员工5人,代理人员38人,办理执业登记人数43人。经查,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委托13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但未在本公司进行执业登记,存在向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从业人员发放佣金的情况,涉及金额共计6718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中国银保监会阳泉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05)。

2.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2021年4季度及2022年1季度经营情况报告。

3.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从业人员情况表。

4.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委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名单。

5.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记账凭证(2021年11月1日 第0001号、2021年11月30日 第0024号、2022年6月27日 第0015号)。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设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我分局决定责令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改正,并给予警告,处0.5万元罚款。

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和第五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我分局决定责令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改正,并给予警告,处0.5万元罚款。

上述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分局决定责令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改正,并给予警告,处0.5万元罚款。

综上,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规定,第五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的规定,以及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改正,并给予警告,处1.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泉监管分局

2023年7月25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金管罚决字〔2023〕2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葛X

住址: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

职务: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葛X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一、未设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在与某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期间,代理业务保费收入共计567.78万元,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共计72.31万元。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收取佣金的账户为该公司在某银行开立的基本户。查看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2021年、2022年(1-6月份)基本户银行存款明细账发现,此账户中除核算代理佣金收入外,还核算收取总公司转账、稳岗补助,支付职工工资、社保、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等,代理佣金收入与其他资金用途混同核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中国银保监会阳泉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01)。

2.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开户情况。

3.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2021年、2022年(1-6月份)银行存款明细账。

二、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现场检查中,检查组提出调阅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2021年度的保险代理业务档案资料,该公司仅提供了2021年业务明细,仅记载了核保日期、保险起期、保单号、被保险人、险种大类、签单保费/批改保费、手续费比例、手续费,未包含保险人、投保人、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相关信息。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未提供能够记录反映保险代理佣金金额、收取情况以及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报酬领取情况等内容的业务档案资料;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未能提供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每笔代理业务对应的经投保人签字的客户告知书档案资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中国银保监会阳泉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03)。

2.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业务统计情况表。

3.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2021年业务明细(每月首页)。

三、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截至2022年8月末,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共有正式员工5人,代理人员38人,办理执业登记人数43人。经查,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委托13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但未在本公司进行执业登记,存在向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从业人员发放佣金的情况,涉及金额共计6718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中国银保监会阳泉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05)。

2.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2021年4季度及2022年1季度经营情况报告。

3.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从业人员情况表。

4.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委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名单。

5.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记账凭证(2021年11月1日 第0001号、2021年11月30日 第0024号、2022年6月27日 第0015号)。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设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我分局决定对葛X给予警告,处0.5万元罚款。

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和第五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我分局决定对葛X给予警告,处0.5万元罚款。

上述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分局决定对葛X给予警告,处0.5万元罚款。

综上,山西鑫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规定,第五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的规定,以及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规定,葛X作为山西鑫晟代理阳泉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葛X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阳泉监管分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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