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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退回保费损失和保险佣金!

  • 2023年07月24日
  •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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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例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代理人跟客户说轻症可以赔三次,但实际只能赔一次,导致客户退保。保险公司要求代理人把退保损失和佣金退回来。

案件具体经过

某寿险公司提交的《业务人员告知声明书》显示:该寿险公司已将相关制度内容告知朱**,朱**确认已了解并在声明人处签字,日期2017年2月10日。

保险代理合同存续期间,朱**作为保险代理人向客户销售了案涉保单。并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人身保险合同》。

朱**作为该寿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订立合同时向客户介绍轻症可以赔付三次,而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轻症仅可以赔付一次。赔付次数对投保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客户基于轻症可以赔付三次的错误认识签订了案涉保险合同,

客户并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解除案涉保险合同,退还所交保险费2695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810.16元,总计27760.16元(现金价值7700元,保险公司实际保费损失20060.16元)。

代理人朱**认为

1、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由法院判定保险合同属于重大误解可撤销,但就此产生的损失不应由朱**一人承担,该寿险公司自身也存在过错

2、本案的损失,朱**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而该寿险公司与朱**成立委托关系时,对本案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包括相关赔付条款的内容在规范管理及相应培训方面未达到尽职,理应承担相应损失。

3.朱**在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并签订合同后,该寿险公司经过审核后向朱**发放了相应佣金,能够说明对朱**销售保险的行为进行了认可,现出现本案损失,该寿险公司也应给予自身流于形式的审查承担相应责任。

该寿险公司辩称

1、朱**称自己不清楚轻症只赔一次,在该寿险公司与客户的关联诉讼开庭时,朱**作为证人参与了诉讼,并当庭表示保单销售时朱**是完全按照保险条款讲解的保险责任,为了便于投保人的理解还在保险条款上勾画了重要内容,所以朱**并不存在对涉案保险产品的错误认识,现在朱**称不清楚轻症只赔一次,与关联诉讼中其陈述相矛盾。根据禁反言原则,朱**在本案中所称内容并不成立。

2、朱**称该寿险公司在规范管理及培训方面没有尽职,但证明该寿险公司在保单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应当是由朱**承担,现在朱**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寿险公司存在过错,所以该主张不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朱**主张系因保险条款升级其才在2021年告知投保人可赔付三次,在2018年只说可赔付一次。但现有已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朱**在销售保险时存在不当行为,在朱**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推翻生效判决的认定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其所述

关于朱**主张该寿险公司的培训未尽职及赔付条款内容缺乏规范管理故该寿险公司对损失亦存在过错一节,朱**未能就其所述提交证据,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该寿险公司与朱**系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鉴于该寿险公司与客户的保险合同已被判决撤销且该寿险公司需向客户退还保费及利息损失,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寿险公司要求朱**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济损失20060.16元;

二、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佣金报酬12114.85元。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604.38元,由上诉人朱**负担(已交纳604元,剩余0.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圈中人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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